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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区政府购买不动产应取得什么发票?
【答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规定,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从区政府购买不动产可以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如果购买方是其他个人的,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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