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我公司《年终奖发放管理办法》中载明,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每位员工的业绩发放,金额有所不同,并明确公司承担员工年终奖50% 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对于原本应是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我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8 号)第一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承担员工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属于员工的额外收入,是其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如果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科目,则不得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