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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是指存货盘存时依然存在,但是已经损坏或报废等,不再具有存货原有的功能和价值,比如食品或药品等保质期限的,已经超过商品上标注的保质期限。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毀损或报废的,应在“存货盘存报告单” 单独列示数量、账面金额等,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偿款
原材料等(残料估价)
管理费用(赔偿不足部分)
货: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属于有财产保险的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赔偿不足部分)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增值税处理
正确区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不需要转出。
4、存货毀损或报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毁损或报废损失,应按照25号公告办理。
(1)及时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 “损失处理”。
(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毀损、报废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二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提醒】财税[20091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问间的税会差异。
(3)应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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