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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收到货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代理费发票,是否属于货物运输业务,也需要备注相关信息吗?
【回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 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 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备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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