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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法人股东已实缴出资,在运营前需要建设很多土建工程,前期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因公司业务未开展起来,至今未转入运营期。现计划注销公司,请问,注销清算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前期费用如何进行处理,法人股东能否将这些前期费用作为投资损失,在股东方进行税前扣除?
【回答】
公司发生的在建工程停建损失,属于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留存备查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相关证据资料,在税前申报扣除。公司注销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规定处理。
股东是法人公司的,对外投资支付的投资款无法收回时,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操作时,如果被投资公司按照《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后,无剩余财产分配给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留存备查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资料,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和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及原始入账凭证等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剩余资产分配表等证明资料;(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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