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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一种常见的业务形态。这类业务不仅涉及到产品的生产与使用,还涉及到了税收问题。对于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需要准确记录并反映其经济实质。当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销售目的时,比如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就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根据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会计分录中不仅要记录成本转移,还需要记录相应的消费税。
具体来说,在会计分录中,借方记录成本的转移,贷方则记录销售收入的模拟确认以及应交税费的增加。例如,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分录可以这样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模拟销售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实际上并不产生实际的现金流入,而是为了匹配会计上的收入与成本原则而设置的模拟科目。
答:消费税的计算基数通常以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如果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则可以参照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
如果企业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应该如何计算消费税?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包括成本、利润以及消费税本身。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用于在建工程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因此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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