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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和填报方式

来源: 上海税务2023-12-12
普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详细填报方式已为您准备好,快来看看吧!

01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四)免税销售额”部分。如果您为小微企业,则填写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果为个体工商户,则填写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如果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02

开具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将开具的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表格中所需要填写的不含税销售额,在此处应为含税销售额/(1+1%)。如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为50000元,则主表第1行、第2行应填写:50000/(1+1%)=49504.95元。

对应减征的销售额2%部分计算需要在“【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和“【00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的“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填写。

系统将自动计算得出第2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为1%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填写好主表后,点击“保存”。再打开“【00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填写。

03

开具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将开具的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此处不含税销售额应为含税销售额/(1+3%),如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为50000元,主表的第1行和第2行应填写:50000/(1+3%)=48543.69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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