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2006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的通知
潭财会〔2005〕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05〕12号)精神,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6年5月 20、21日举行。按照省会计资考办《关于印发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现就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调整事项和我市考务日程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
2006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考试报名条件
2006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资格报名条件,严格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执行。各县(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在报名审查中对于新报考人员必须审查其报名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参加了2005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可凭身份证和2005年度准考证进行审查报名。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2006年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会计法》、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报考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2、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3、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
4、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具有硕士学位。
5、取得博士学位。
三、考试大纲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制发的考试大纲。
四、报名时间、地点
2006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28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全市共设四个报名点,分别为市本级、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市本级报名点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大楼一楼105室“湘潭市财政局会计考试报名办证大厅”。报名地址:大湖路69号。联系电话:8276050.各县(市)报名点设在当地财政局会计考试管理部门。
五、报名方式
2006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仍以集体组织和个人单独报名方式结合进行。凡报考考生均需到当地报名机构领取“报名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章后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和一寸免冠同底近照两张,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2005年度已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有合格成绩的考生,在考试报名时应核实并填写本人2005年度档案号。
六、考试具体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20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5月21日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七、其他
1、各县(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好各项考务工作,特别要加强服务意识,认真检查考生填涂信息,防止考生在报名时报错科目和数据录入错误。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会计考办报告,以便协调处理。
2、各县(市)应切实加强对跨年度、跨地区报考中级资格考生的管理工作。对于跨市州的考生,可凭身份证及上年度准考证到新考区报名。对于跨省区的考生,如果第一年在原考区考试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第二年需在异地报名考试的,由原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一份自行存档、一份报省会计考办备案、一份寄往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以建立档案、一份交考生自带在报名时连同其他证件一并审核。原考区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证明为该考生在当地建立新的档案,其档案号不变。
3、2005年10月1日前,各县(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报名方法。2005年11月10日前,将考试报名情况和考试学习用书征订情况书面盖章报送市会计考办。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