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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08年初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25日—11月8日

2007/10/08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7]4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报考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应届毕业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本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但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以毕业的有效证件或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2008年考试报名,省直和武汉市实行直接在报名点报名和网上报名(试行)。其他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直接在报名点报名或进行网上报名(试行)。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时,考生本人应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明的原件。

  报名工作一律由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办理,不委托代理报名或设立代理报名点。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2008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并用于考试,考试大纲在考试报名时征订发行。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2007年9月30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8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相关考试事项。

  (二)2007年10月25日—11月8日为集中报名时间,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2008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三)2007年12月5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报送《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附件1)。

  (四)2008年3月3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附件2)和本地报名库电子文档、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

  (五)2008年4月2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六)2008年5 月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

  (七)2008年5月15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八)2008年5月17日、18日举行考试。

  (九)2008年7月15日前,省会计考办根据全国会计考办下发的成绩数据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考生查询成绩登录湖北省财政厅政务门户网站或湖北省会计学会网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省会计考办可为考生提供查阅试卷服务,查阅试卷范围仅限主观题试卷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差错。省会计考办将通过湖北省财政厅政务门户网站发布查卷信息、受理查卷事项、公布查卷结果。

  (十)2008年11月15日前,对中级资格考生因2007年度身份证号、档案号错误造成两年成绩不能合成的,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成情况表》(附件3),省会计考办汇总后报全国会计考办。

  五、报名程序及要求

  (一)直接在报名点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手册》,仔细填涂《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信息卡不得折叠、卷揉,使用固体胶粘贴照片。信息卡所列各信息点都应使用2B铅笔准确涂填。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核实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持报名表、报名卡、身份证(军人 持军人有效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明和本人近期(半年内)免冠同底一寸照片2张报名,报名时应带的证件均为原件,复印件无效。参加了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合格的考生要认真填写身份证号和2007年度考试的档案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当地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

  (二)网上报名(试行)报考人员首先登录报名网站http://test.acc.gov.cn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的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和考试公告,按要求正确录入报名信息,然后打印报名信息表,并在报名信息表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现场交费,并索取报名确认单。

  (三)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省直报名点资格审查由省职改办委托省人事考试院于2007年10月25日—11月8日集中在省会计考办进行,逾期者自行到省人事考试院办理资格审查,然后到省会计考办报名。省会计考办地址:武昌水果湖北环路44号,咨询电话:87362011.

  六、考场设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考场。我省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考场全部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江汉油田2008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天门市。考点按规定设在高考定点学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不得在原财政系统所管的学校设置考场。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人事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及时组织安排好考试报名工作和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在集中报名期间,各级人事负责资格审查的部门要同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为考生报名提供方便。

  (三)对于跨省区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果第一年在原考区考试已经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第二年确需在异地报名考试的,由原考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后,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成绩合格转档证明和拷贝档案调转软盘。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后,要及时整理和检查报名信息,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等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将考生报名信息错误情况速报省会计考办。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报名信息卡录入后,必须对报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防止漏录报名信息卡现象发生。

  (四)对于考试报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和省会计考办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会计考办报告,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事。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迅速将以上规定、要求布置所属县(市、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落实。

  附件(略)

  湖北省财政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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