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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问题解答一
1.提问:单位职工当月收到单位所欠职工的借款是否也和当月的工资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款?
解答:否。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职工收到的单位所欠职工借款不属于个人所得。
2.提问: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既然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为什么还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呢?
解答:《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就是20年。不同的诉讼事宜,要按法律的规定遵循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注意:这里2年或者1年或者其他规定期间,均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于是就产生了一种可能性:当事人一直不知道,从道理上推测也不可能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了,法律是否还要保护其胜诉权?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便于人民法院及时调查案情和搜集证据,法律规定了最长20年的保护期。超过20年,权利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丧失了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义务人可因此不再履行义务,但如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考生在学习这部分知识时,要注意把握其内在涵义,区分不同的概念和使用情况,千万不要搞混了。
3.提问: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这些人指哪些?
解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务员、警官、法官、检察官等,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问题解答二
1.提问:第69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80-81页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既然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为什么还要规定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呢,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解答:原《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这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资本要求。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冲突不止此一处。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信在贯彻《公司法》的过程中也会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废止,以防给证券实践工作带来混乱。
2.提问:第279页第3行,“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原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这句话不太清楚,应纳税额中包括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算不算重复纳税,希望能解释一下。
解答:不能算重复纳税。此项规定是对没有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的惩罚措施。从形式上看,类似于重复纳税而已。
3.提问:第26页末尾一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这两句话,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
解答: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经两级法院的审理并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但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重审不是案件的审理程序,而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一种结果。这里所指的重审是二审法院(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原审人民法院是一审人民法院,因此,对于一审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4.提问:第266页,价外费用中的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与价外费用外的代垫运费怎么区别?能举一例子吗?
解答:纳税人甲企业销售给乙一台电脑,乙仅支付了70%价款,甲企业同意乙提走电脑,余下的30%价款由甲企业垫付。但是由于销售行为已经完成,应该以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30%的价款不过是甲企业的代垫款项而已。代垫运费则不然,纳税人甲企业与不在同城的乙企业签订了40台电脑的买卖合同,销售额不包括运费,履行合同的方式由铁路部门承运,购买方乙企业到当地铁路部门提货。由此产生的甲企业代垫运费不应计入价外费用,而甲企业支付的运输装卸费与运输手续费应计入价外费用。
5.提问:第132页倒数第5行讲到以后由召集人召集的债权人会议,开会前7日通知债权人,而在第133页第二段中说15日前通知,到底是多少日前?
解答:1991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7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就本人对《经济法》辅导教材第132页和133页的理解,首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了 7日的时间。
问题解答三
1.提问:请问第34页例2-2的答案A为什么不对?符合自然人,符合中国国籍啊?
解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之一是: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辅导教材第31页)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辅导教材第32页)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务员、警官、检察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因此,辅导用书第34页例题A项“任何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2.提问: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书上说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又说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经审批后减少,如果碰到这样的判断题应该如何解答?
解答: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辅导教材第98、111、117页)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特殊情况下,如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如果碰到相关题目,请看清题意后,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相应解答。
3.提问:教材上说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是书上又说,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上两点不是自相矛盾吗?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辅导教材第30、31页)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辅导教材第32页) 即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最终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4.提问:“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对外国合作者有此要求吗?
解答: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货币出资时,都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
5.提问:第101页合营合同规定的分期缴付出资与第102页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何不同,该如何理解?
解答:如果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如果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则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辅导教材第101页) 即,对于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这里只规定了第一期出资额和期限,至于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应按照辅导教材第102页的“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的规定执行。
因此,辅导教材第101页与102页的规定并无不同。学习时应将这两部分内容结合起来理解。
6.提问:调整说明第9章“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有何依据?条例规定都是7日。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0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7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的规定,2005年出版的《经济法》辅导教材将第9章中“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7.提问:第302页倒数第9-10行“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与307页第3-4行“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时间不吻,什么原因?
解答:第302页倒数第9-10行“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的表述不正确,应为:“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8.提问:第7页第11行“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请问物权是什么意思?
解答:物权,是对物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
9.提问:第7页倒数第9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请问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解答:请求权,是指要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若要发挥其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的状态,均要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请求权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依据引起其发生的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是请求权。但并不是说债权即等于请求权,债权具有更广阔的含义。
10.提问:第16页倒数第10行“当事人可以质证”,质证是什么意思?
解答:质证,是指在法庭或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他方法审查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以确立或排斥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是诉讼、仲裁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1.提问:第20页第3行“解缴税款及滞纳金”,请问解缴税款是什么意思,解缴与缴纳不一样吗?滞纳金是什么?
解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解缴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上缴给税务机关的行为。缴纳税款的主体是纳税人,解缴税款的主体是扣缴义务人。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从其滞纳税款之日起,向其按日加收的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金额款项。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43号)的批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滞纳金虽然不是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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