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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 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五)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特点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①同一销售行为
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依纳税人的主业只交一个税
兼营非应税①同一纳税人
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依核算交税
两种特殊情况:
(1)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
(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三、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工业:100万以下:小
经营规模以上:一般
商业:180万以下:小
以上:一般
核算水平:工业(30-100万)
四、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增值税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的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增值税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办法的规定,除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的征收率均为6%.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也适合4%和6%的征收率。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采取税款抵扣的方法,间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销项税额等于增值税销售额乘以适用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等于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当期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销售包括一般销售、视同销售和特殊销售。
销售额的确定分为:①以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含价外收入);②以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平均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③特殊业务的直接规定计税依据。
③特殊业务的直接规定计税依据P117(6)-(9)
(6)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者多买而给予的价格折让,即购买越多,价格折扣越多。另一种是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折扣额是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也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8)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税法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9)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普通发票的价款、零售价格、价外收入、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这些都属于含税收入。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1)以票抵扣: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海关的完税凭证。
(2)计算抵扣:①免税农产品(13%);②运输费(7%)③废旧物资(10%)
运输费的计算抵扣
①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
②销售货物
③免税货物,无运费抵扣
④进项税=(运输费+建设基金)×7%
2.不予抵扣:10项。已经抵扣的做进项转出处理。
(1)凭证不合格。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10)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一般纳税人的简易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的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六、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所谓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易考判断题)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货物。
2.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3.即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判断题)
(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不得免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2.应纳税额=内销销项-(进项-进项税额转出)-上期=>0交,<0退
3.免抵退税额(最高额)=离岸价×退%
4.应退税额=2与3步中的较小者
5.免抵税额(找会计平衡关系)
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金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七、增值税的减免税与起征点
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减免的三种形式:
(1)直接免税。
(2)起征点。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为: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3)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
八、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增值税纳税期限
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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