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南京市关于做好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 编辑: 2004/10/26 08:14:58 字体: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市各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文件精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较大调整。为了落实财政部、人事部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考试报名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按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关于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04]60号)文件执行。

    二、报名时间

    2004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每天报名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双休日继续报名)。

    三、报名地点

    报名点设在各区、县,详见《南京市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附表一)。

    四、考试时间

    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4年5月21、22日举行。

    五、考试课目调整

    从2005年度起,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将按照调整后的3个科目进行。将以前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不变。调整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仍按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六、考试科目衔接

    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5年度,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考试按下列进行:

    1、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3、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2006年度起,停止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七、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八、报名条件

    详见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11号文件和《报名条件一览表》。

    九、报名方法

    1、南京地区的报名工作仍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人数较多的主管部门可事前与区、县财政局联系上门服务。2004年度报考中级并已有一门以上成绩合格的考生,今年继续在原报名点报名。各主管部门集中报名。报名前可就近到所在区、县的财政局联系报名事宜,统一领取报名表、报名信息卡和报名手册,由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要求填写。

    2、参加报名考试的人员要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和二寸照片各一张,连同填好的报名表、报名信息卡一并交单位审查,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由各单位集中直接报名或个人直接报名。报名时须带上各类证书的原件。

    十、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复函》([2004]港办交字第170号)精神,对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含复印件)。

    十一、认真做好2005年度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并用于2005年度的考试。2005年度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原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04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考生可自愿征订考试用书。需要征订有关用书的考生可到报名点或于11月10号前直接到南京市会计用品公司预订考试用书。

    十二、要求

    1、2005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有较大的调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财政部、人事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考试科目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和组织考试报名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让广大会计人员了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规定和报名条件,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报名。

    2、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人事部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把报名资格审查关,不得随意放宽报名条件。要选调作风扎实、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人员负责报名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登记表、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不得以证件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

    3、要严格审查报名信息卡,特别要注意审查老考生的档案号、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科目等信息,发现信息有错时,应及时通知考生并进行更改,审查无误后,请考生在报考人员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如遇特殊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会计处反映。考生报名信息的准确度是对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2005年度考试组织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区、县财政局将审查情况于12月30日前书面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4、加强对考试辅导培训工作的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和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培训管理经验,对参加辅导考生坚持自愿的原则,切实维护考生的利益。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更改课时、内容、收费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对考试辅导老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考试的培训质量。

    附:

    1、南京市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
    2、南京市财政局及区、县确认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点
    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证订单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
  
  南京市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
  
  单位              地点                  联系电话
  
  玄武区财政局        中央路52号               83682388
  白下区财政局        长白街221号(马府新村内)        84452811
  秦淮区财政局        金沙井36号               86628266
  建邺区财政局        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1楼        86492341
  鼓楼区财政局        湖南路狮子桥34号(原市财政局培训中心) 83230158
  下关区财政局        商埠街57号下关职校内          58806370
  浦口区财政局        浦口区珠江镇龙华路9号区委党校      58286501
  六合区财政局        六合区雄州镇北外街163号         57751370
  沿江工业开发区财务处    新华西路89号政务中心          57793587
  栖霞区财政局        和燕路356—1号             85317977
  雨花台区财政局       雨花区政府大楼传达室          52883467
  江宁区财政局        江宁区东山竹山路骆盛巷5号        52164029-841
  溧水县财政局        永阳镇小东门街3号            57207224
  高淳县财政局        固城湖南路12号             57316109
  省直单位          中山南路三元巷7号建筑大厦一楼      84201946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