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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各主管部门,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驻浙各部队: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决定,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7年5月19——20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新修订的考试大纲。
二、考试报名的条件。
考试报名严格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1)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报名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考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 试 日 期 |
初 级 资 格 |
中 级 资 格 | ||
5月19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5月20日 |
|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
2007年度全省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6年11月9日至11月17日。
报名按属地原则,由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各部门、中央部属在杭单位及驻杭部队的考生,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57660)组织实施。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在考试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报名的时间、地点和办法;2007年度考试的报名表,由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根据2006年度报名表格式自行印制。
报名考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每科40元标准收取。
(三)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人事部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报名表、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原件,不得以证件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
对于由外省转入跨年度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如果上一年在外省已经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由原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转来的证明和软盘为该考生在当地建立新的档案,其档案号不变。本省考生转到外省的,由各市会计考办统一开具成绩合格证明。
报名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有关规定进行。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会计考办反映,不得自作主张、越权处理。各地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和信息录入后,必须及时整理和检查报名信息,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号等信息有误应及时进行更正。
(四)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对考试各阶段工作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2),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认真安排本地区的考务工作日程,抓好落实,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扎扎实实地完成各项考务工作,保证我省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五)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申请查卷。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四、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考务规则,做好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
附件1: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表
基本条件 |
档次 |
学历和资历条件 |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初 级 资 格 |
高中毕业 |
中 级 资 格 |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
说 明
一、报名参加各档次资格考试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既包括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学历,也包括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成人教育学历。
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所要求的会计工作年限和专业资格年限的计算,按如下规定掌握:
1.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自实际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至2006年底。从事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金融、会计教育和会计研究工作的时间,可以视同会计专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2.专业资格年限,从评审确认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之时算起。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专业资格年限,从“资格证书”上的授予时间算起(其中:应持证上岗的在职会计人员,在国家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制度后的会计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应与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实际注册期间相一致)。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附件2: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一、各地在2006年11月8日之前公布报名日期、地点及报名办法。
二、2006年11月9日至17日为全省统一报名时间(各地报名具体时间自定)。在报名的同时向考生收取报名考务费及预订书款。
三、2006年12月25日前,完成考生信息上报。
四、2007年2月25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报省会计考办。
五、2007年5月12日前各市完成考场设置等考试准备工作,并向报考人员核发准考证。
六、2007年5月17日前完成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将值班人员、值班电话报省会计考办。
七、2007年5月19-20日举行考试。
八、2007年5月21日各市将实际考试卷送省会计考办指定地点。
九、2007年6月26日完成全省评卷登分工作。
十、2007年7月15日,各地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7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十一、2007年7月31日省会计考办向各地核发成绩盘。
附件3: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考试级别 | 报考总人数 | 考试科目 | 单科报考人数 | 试卷预订情况 | |||||
30人考场 | 25人考场 | 10人考场 | 合计 | ||||||
初级 资格 |
经济法基础 | ||||||||
初级会计实务 | |||||||||
合 计 | |||||||||
中级 资格 |
财务管理 | ||||||||
经济法 | |||||||||
中级会计实务 | |||||||||
总计 | 单科报考人数合计 | ||||||||
要求试卷送达日期 | |||||||||
接受试卷单位 | |||||||||
接受试卷地址 | |||||||||
接受试卷单位联系人 | |||||||||
接受试卷人联系电话 | 办公电话: | 手机电话: |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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