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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07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11.12-23日发放

来源: 编辑: 2007/11/09 11:38:48 字体:

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通知

  2007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2007年11月12日至11月23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放时间:2007年11月12日至11月23日(期间双休日照常发放证书)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中级),12号窗、13号窗(初级)

  发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以及报名发证登记表,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根据深圳市工商物价管理局深价联字[2005]4号文,将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7元/证。

  注意事项:

  一、经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核查,部分考生报名及证书资料有误或不全,因此证书未下发,请相关考生尽快补齐相关资料以便制作证书:

  (1)、缺制证照片的:袁晓苑、陈伟超、袁志宏、吴小燕、张玲芳、何彬妮、谢琦琳、康自强、高景霞、黎南萍、谢小桃(以上人员级别为中级)、罗惠玲、李春霞、曾兴华、张桂香、吴小美、黎法彬、徐锡莹、韦晓灵(以上人员级别为初级)。以上人员需补交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便制作证书。

  (2)、无报名发证登记表的:何琼、周爱群、朱晓芹、黄秀蓉(级别均为中级)。以上人员需补交报名发证登记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便制作证书。

  (3)、报名发证登记表信息与数据库信息不符的:魏凤荣(初级) .以上人员需补交报名发证登记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待核对身份后制作证书。

  二、如合格考生未在规定时间领取资格证书,请拨打电话83777159查询补领证书事宜。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2007年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 初级资格人员,并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对于港澳居民,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以上报考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6年12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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