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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定于2007年9月1日发放。按照文件精神,考试合格人员必须符合报考条件并经验证后方可领取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初、中级资格证书合格人员均需携带:
1、领证凭据即成绩单(由考生自行下载,并务必在凭据上签写姓名);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证书工本费15元。
二、领取中级资格证书者,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均须原件)。
三、领证地点:上海市南洋初级中学(大木桥路40号,近肇嘉浜路)
交通:轨道4号线、104、205、41、43、45、72、89、17、814、572、575、872路等公交车可达。
四、领证时间及安排:
请务必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如委托他人领取,还应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
9月1日(星期六) | 初级 | 中级 |
8:30—11:30 | 徐汇区 | 徐汇区、静安区 |
长宁区、静安区 | 黄浦区、闵行区 | |
黄浦区 | 虹口区、长宁区、卢湾区 | |
杨浦区 | 嘉定、松江、金山、南汇、奉贤、青浦、崇明、梅山、金山石化 | |
虹口区 | ||
13:00—16:30 | 浦东新区 | 浦东新区 |
闸北区、杨浦区 | ||
闸北区、卢湾区 | 普陀区、宝山区 | |
普陀区 | 嘉定、松江、金山、南汇、奉贤、青浦、崇明、梅山、金山石化 |
注:1.在嘉定、奉贤、青浦、宝山、金山、金山石化、松江、南汇、崇明、梅山地区财政局报考初级合格的考生,初级的合格证书在各地区财政局领取。
2.中级资格证书于9月1日由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在领证现场统一验证、颁证。
3.逾期领证者必须按照上述领证要求,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上午9:30——11:30 ,下午 2:00——4:30)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303室,近斜土路)领取证书。其中领取中级资格证书者须先到市财政局会计处(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和市人事局专技处(高安路19号)验证,再凭两处签名单至考试院领证。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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