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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四)

来源: 编辑: 2004/12/24 00:00:00 字体: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失效;(2)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3)负债字据的返还;(4)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5)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第七节  违 约 责 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法定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免责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节  主要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三、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六、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制要素

  (二)熟悉税收的概念、特征

  (三)了解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二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法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

  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以下税种作出了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船舶吨税。

  第九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起征点、出口(退)免税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五)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规定

  (六)熟悉营业税的减免、征收管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七)熟悉关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的概念

  (九)了解关税的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税法规定的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增值税法律制度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零税率,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末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法律制度对销售额的确定分别作出了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三)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6)对进口环节、混合销售、兼营及以物易物等销售行为的进项税额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的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对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纳税人发生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1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时,也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六、增值税出口退(免)税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值税法律制度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六档:17%、13%、11%、8%、6%、5%.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与领购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有: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开票日期、收款人签名及开票单位盖章等。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一式四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统一管理,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暂行条例》选择了11类消费品列举征收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共11个税目。

  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两种。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消费税的征收办法采取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两种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计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均应当纳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核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7.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纳税人生产兼营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8.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9.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0.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或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规定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范围的,其税率或单位税额的计算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根据销货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规定如下: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消费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的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3.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4.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法律制度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营业额的确定,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没有超过起征点的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行为

  1.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的行为。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未分别核算的,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

  六、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征收范围

  除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可以免征或减征关税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关税的税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二)税率

  1.进口税率。进口关税规定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五种税率形式。不同税率的运用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

  2.出口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未定有出口税率的货物,不征出口关税。

  3.特殊税率。

  (1)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2)暂定税率。

  三、关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关税。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对于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的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下进口的货物,《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四、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五、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第十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资产税务处理、征收管理

  (五)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收入总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准予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1)借款利息支出;(2)工资、薪金支出;(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5)业务招待费;(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7)固定资产租赁费;(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10)资产损失;(11)汇兑损益;(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13)住房公积金;(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5)研究开发费用;(16)其他扣除项目。

  3.不得扣除项目。包括:(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担保支出;(9)回扣支出;(10)准备金;(11)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在投资转让或清算前,不得用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的特殊事项:

  (1)境内投资收益的处理。企业通过权益性的投资从境内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股息、联营分利等股息性质的所得,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他不定期减免税优惠造成的税率差,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补缴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包括联营分回利润)÷(1-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

  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大于或等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小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

  与企业的其他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其他所得)×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境内权益性投资扣除额

  (2)境外投资收益的处理。在对境外所得征税时,纳税人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应准予按照规定在汇总应纳税额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①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以上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②定率抵扣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进行抵扣。

  (3)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税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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