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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三)

来源: 编辑: 2005/12/25 11:41:40 字体: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一)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如存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当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二)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1.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2.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3.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长期待摊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长期待摊费用。

  4.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或等于30%),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五、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

  (一)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盘盈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七、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八、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第十三章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如涉及借款,还应考虑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外币借款折算差额等。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会计实务中,处于更新改造中的固定资产不需计提折旧,处于大修理中的固定资产的需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提取折旧的确认

  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固定资产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生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企业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的复核

  (一)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企业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所作调整也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复核

  企业应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如果因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而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应在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改按新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概念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确认后发生的维护、改扩建等支出。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其他情况下,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增计后的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如不能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或改良,或修理和改良结合在一起,则应根据以上(一)和(二)的原则将相关支出费用化或资本化;

  (四)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符合资本化条件,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下次装修时,原资本化的装修费用余额减去相关折旧后的差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五)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对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装修费用,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和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六)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期末计量

  一、固定资产清查

  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方式。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处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固定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

  (一)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二)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三)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五)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

  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增加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孰低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营业外支出。

  (六)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按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类似的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因出售、捐赠、抵偿债务、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固定资产清理后发生的净损益,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企业筹建期间的,记入或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六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基本要求]

  (一)掌握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

  (二)掌握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

  (三)掌握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

  (四)掌握无形资产期末计量的核算

  (五)掌握无形资产报废和处置的核算

  (六)熟悉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七)熟悉无形资产减值的迹象

  (八)熟悉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

  (九)了解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无形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应以其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实际成本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五)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实际成本按“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实际成本按“第十三章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无形资产后续支出

  无形资产后续支出是指无形资产入账后,为确保该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

  无形资产后续支出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企业应将入账的无形资产在一定年限内摊销,其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自用)或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并同时冲减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无形资产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三)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以上原则确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五、无形资产的期末计量

  (一)无形资产减值的迹象

  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二)确定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2)预计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三)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则应按超过部分确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四)已确认减值损失的转回

  无形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当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而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的,企业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减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六、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

  (一)无形资产出售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二节 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外的各项资产等,主要包括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长期资产。

  一、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二、其他长期资产

  其他长期资产,一般包括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银行冻结存款以及临时设施和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可根据资产的性质及特点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章 流动负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核算

  (二)掌握一般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三)掌握应交消费税和应交营业税的核算

  (四)熟悉应付股利、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核算

  (五)熟悉其他应交款的核算

  (六)了解小规模纳税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应付票据

  企业应区分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进行核算。对于带息应付票据,通常应在期末时,对尚未支付的应付票据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票据到期支付票款时,尚未计提的利息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如不能按期支付,应在票据到期时,将应付票据账面价值转入应付账款核算。如协商后签发新票据清偿原应付票据的,须从应付账款转入应付票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到期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作逾期贷款处理,并按一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节 应付和预收款项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一般应按应付金额入账。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如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或者将应付账款划转给关联方等其他企业,企业无法支付或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四节 应交税金

  一、应交税金的内容

  应交税金,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以及在上交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企业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要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相应地,其他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

  三、应交消费税的核算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确认应交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四、应交营业税的核算

  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出售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中核算。

  五、其他应交款的核算

  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应作为其他应交款核算。

第五节 应付股利和预提费用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在其实际支付之前通过应付股利核算;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议分派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应付股利核算。

  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在预提时作为预提费用核算。

第六节 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

  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均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福利费时,在尚未实际支付前作为应付福利费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和职工集体福利的,也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

第八章 长期负债

  [基本要求]

  (一)掌握长期借款的核算

  (二)掌握应付债券的核算

  (三)掌握借款费用的概念及确认原则

  (四)掌握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暂停资本化和停止资本化的条件

  (五)掌握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六)熟悉长期应付款的核算

  (七)了解专项应付款的核算

  (八)了解专门借款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应视属于筹建期间还是经营期间,分别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财务费用核算。如果长期借款系专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则该长期借款相关费用,应按借款费用核算规定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

第二节 应付债券

  一、应付债券概述

  企业发行的超过一年期以上的债券,构成了企业的长期负债。应付债券,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确认。

  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公司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资本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公司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的差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三节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指企业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或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尚未偿还价款或尚未支付租赁费前,形成的一项长期负债。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应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

第四节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指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将形成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节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概述

  (一)借款费用的概念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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