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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出主观题的核心部分
案例1:2005年3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甲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当中发现了一下情况:
1.2004年1月10日,甲企业收到一张由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企业的会计人员A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丙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企业的要求将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给了乙企业作账处理。(考生应该意识到此处考察的是对原始凭证的使用要求,考虑此处对原始凭证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2004年2月10日,甲企业的会计员B发现一张由丙企业开具的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B要求丙企业进行更正,并且在更正处加盖了丙企业的印章。(回忆教材中关于原始凭证的内容,然后考虑对于原始凭证的相关内容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哪些规定)
3.2004年3月10日新上任的厂长张某安排自己的直系亲属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C担任甲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3月20日,原会计机构负责人与C办理会计交接工作,人事科长进行监交。(此处既考察会计人员的监交问题,也考察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问题)
4.2004年4月10日,会计机构负责人C安排自己的女儿D在本企业中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经查,D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要求:根据以上给出的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A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会计人员A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负担的单位,而不是复印件。
(2)会计人员B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会计人员B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而题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这种情形是不允许更改的。(如果是原始凭证上记载的其他内容有错误,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加盖印章)
(3)C能否担任甲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并说明理由。
[解答] C不能担任甲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同时,C不具备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因为C一直担任文秘工作,所以他不能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4)原会计机构负责人与C办理会计交接工作,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解答]原会计机构负责人与C办理会计交接工作,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而不能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5)会计机构负责人C安排自己的女儿D在本企业中担任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解答]法律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当中担任出纳工作。所以会计机构负责人C安排自己的女儿D在本企业中担任出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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