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二)

来源: 编辑: 2006/05/11 16:48:14  字体:

  二 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两项原则)

  ①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2005年考试综合题的第(5)题即考到此项原则,之前很多人都认为这里最多会考一道选择题,没想到会成为综合题的考点。

  ②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其他的几项原则简单看一下。

  2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主要记住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这里99年、02年和04年时都考过单选题,只要记住上面的,都是非常简单的。

  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纠纷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2002年)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适用《仲裁法》。

  3 仲裁协议:其三个内容看一下,重点理解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释】注意该条款在《合同法》综合题中的应用(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断题)。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注意判断题)。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以及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注意掌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18页)

  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

  B.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C.对财政机关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服的

  D.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给予其员工撤职处分决定不服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2001年)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资格证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决定不服的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

  【答案】ABCD

  2.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都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

  【答案】×

  (2)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1.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2.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4.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5.执行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仲裁和诉讼的比较

  事 项     仲 裁     诉 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回避制度    是    是

  是否公开进行    否    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是否需要协议    预先应有仲裁协议    不需预先定协议

  第一章相关问题解答:

  上诉和申诉的区别?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期限内,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上诉这一特定的诉讼行为,是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的。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部赋予了当事人这一诉讼权利。其中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申诉,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提出重新审理请求的一种行为。它必须发生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并且认为该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申诉期间,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判决是指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定,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如离婚,合同是否有效,所定罪名及所判的刑罚,民事侵权与否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都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影响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涉及实体问题,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撤销判决,财产保全等,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影响,但直接影响了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使用裁定。

  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的关系

  注意:20年是保护时效,不是诉讼时效。具体地说,应该这样理解:

  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则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说明如下: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1991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1991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如果乙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3)如果乙公司于2000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200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第二章

  1.    关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对于第二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形式,目前存在不同的理解,依据教材和法规,其执行形式包括两种,郭老师在讲课中说了第三人参与经营管理也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种形式。对于这个方式,目前还没有看到法律的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一些事务处理。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这个重要特征决定了各合伙人都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同等权利。而合伙企业事务如何由合伙人执行,则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一种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对于这个内容,建议考生不要浪费宝贵的时间深究,在考试的过程中,一般都不会涉及的,当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也是看了一下以往试题得出的。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看法,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见解,在没有形成法律明确规定之前,考试会避免。如果考试涉及到,以教材内容为准。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规定的理解。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对外偿债不够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对外负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比如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3.关于连带责任的理解

  【解答】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对该责任主体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承担全部强制性法律责任。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比如退伙前合伙企业有债务10万元,他退伙后,债权人既可以找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求偿还,也可以找这个退伙人偿还,这个退伙人由于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他不能拒绝偿还。如果这个退伙人偿还了这10万元,那么他就成为新的债权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这个退伙人代他们偿还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退伙人可以再要求这些合伙人偿还这10万元。如果债权人找新入伙的合伙人代偿了这10万元,那么新入伙的合伙人偿还以后,可以就偿还的超出自己承担范围的部分找其他合伙人要求清偿。也就是说如果新入伙的合伙人应该清偿2万元,那么他就可以找其他的合伙人要回多偿还的8万元。

  4.关于“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规定的理解?

  【解答】所谓的“出质”就是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比如说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合伙企业A,其中甲以自己的小轿车出资15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甲与丁签订15万元的借款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想以小轿车设定质押担保,则必须经过合伙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甲以小轿车出资,说明小轿车已经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甲在自己的借款中将其质押,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丁有权将其拍卖、变卖,这样就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财产,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并且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甲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规定是一项法定的限制,也就是说,第三人没有善意的问题,只要是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质,都是无效的。注意与任意限制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区别。

[1][2][3][4][5][6][7][8]

免费试听

  • 郭建华《中级会计实务》

    郭建华主讲:《中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高志谦《中级会计实务》

    高志谦主讲:《中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达江《财务管理》

    达江主讲:《财务管理》免费听

  • 侯永斌《经济法》

    侯永斌主讲:《经济法》免费听

  • 张倩《经济法》

    张倩主讲:《经济法》免费听

  • 李斌《财务管理》

    李斌主讲:《财务管理》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考情分析

    考情分析

  • 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

  • 考点总结

    考点总结

  • 报考指南

    报考指南

  • 分录/公式/法条

    分录/公式/法条

  • 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

加入备考小分队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