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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四)

来源: 编辑: 2006/05/11 16:48:14  字体:

  第四章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

  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审批期限    3个月    45天    90天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100%

  注册资本:经审批批准可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减少须经审查机关批准    因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程序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出资期限一期缴清出资的,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的期限由注册资本的规模决定,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工商部门决定限期履行,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先行回收投资,不允许,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不允许

  2.公司相关事项的比较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出资人及人数要求5人以上,自然人、法人、组织均可2~50人,自然人、法人、组织均可中方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除上述形式外,还可以是个人。中方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除上述形式外,还可以是个人。    外国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一个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注册资本要求1000万元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没有规定 出资额的转让,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股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没有规定    没有规定    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组织机构的设置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一般为5至19人,董事任期为3年,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为监督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一般为3至13人,董事任期为3年,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为监督机构。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任期为4年,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都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一般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可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但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事务。注意对合伙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议或章程的制定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合营各方共同制定,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合作各方共同制定,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外国投资者制定没有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协议

  3.关于课程讲义第四章(总校)>>答疑编号:420013的勘误

  将该题的解析更改为 :

  (1)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投资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原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1、【问题】教材内容>>第5章>>第2节>>第133页,本页中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

  而前一页(132)则为7天或20天(外地)…………的表述。二者不是矛盾吗?

  【解答】教材132页说的“召集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再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这里的7日(外地为20)是指首次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事项的时间。

  教材133页说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这个里面的“15日”是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会议时间等的通知时间。

  2、【问题】《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一些行为是无效的,我对其中的第四点“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不理解,请解释一下。

  【解答】首先我们对这里的“未到期”应该有一个认识,这里的“未到期”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仍未到期,如果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到期,则应视为未提前清偿,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有权对已到期的债务自由清偿。

  下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举例说明一下:比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那么我们可以算出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就是3月10日,也就是从3月10日到12月10日这个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假设破产企业欠乙企业的货款,乙企业是国有企业的债权人。

  (1)如果乙企业的债权于2003年8月20日到期,那么破产企业于6月10日清偿了这个债务,就不属于“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已经到期。

  (2)如果乙企业的债权于2003年10月1日到期,破产企业于2003年3月1日清偿,也不属于“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因为清偿行为发生在3月1日,没有发生在3月10日~12月10日之间。

  (3)如果乙企业的债权于10月1日到期,破产企业于6月10日清偿,那么就属于“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因为这个清偿行为发生在3月10日~12月10日之间,并且其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没有到期,就属于无效行为,清算组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这个行为。

  通过上面的举例我们可以看出,这个行为必须是在这个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仅仅是有这个行为,但是不再这个期间内,也不一定就是无效的,就像(1)(2)中列举的情形,要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

  3、【问题】《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该如何理解这句话呢?

  【解答】就是比如说甲是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甲从乙企业购进商品一批,总价款是10万元,但是在这之前,乙曾向甲借款10万元,在购买商品时尚未偿还,这种情况下乙是甲的债权人,但同时甲对乙也有债权,由于这种债权债务发生在破产宣告前,虽然所欠的债务不是同一类的,但是都是属于债务,也不管他们签订的偿还期限是否已经到期,都可以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但是注意,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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