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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五)

来源: 编辑: 2006/05/11 16:48:14  字体:

  第六章

  1.关于背书人禁止背书,后手再背书的,背书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

  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直接被背书人还需要继续承担责任。例如:A向B签发了一张汇票,甲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B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 ,C又转让给了D,C在背书转让给D时,在该汇票的被面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D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E又背书转让给了F,这种情况下,C对E、F不承担担保责任。《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作了禁止背书的汇票,如果后手在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C直接的被背书人D,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2.关于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否可以授权补记

  银行汇票不同于支票,收款人的名称未记是不能授权补记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其法律后果是票据无效。《票据法》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以上内容缺一则票据无效。

  3.关于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    法律后果

  汇票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本票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关于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5.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    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中介机构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    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七章

  1.关于表见代理与效力待定合同的第二种两种情况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责任的一种特殊的代理。例如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应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收回空白合同及介绍信等。但是,该单位并未及时采取行营措施。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合同有效,该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虽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如果相对人是属于非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知情的第三人,那么该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应该由被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

  2.关于“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与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规定的理解。

  【解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一项限制性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例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该贷款到期利息为2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80万元借款,这种做法可以使银行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合理使用,而且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该现实存在的问题,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承上例,如果利率为2%,借款人实际取得980万元的借款,那么按规定,其借款本金为98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80万元并支付按照98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980×2%=19.6万元。

  3.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时间    在要约生效之前    在要约生效之后

  对受要约人是否产生损害    对受要约人不会产生损害    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是否允许    允许撤回    允许撤销,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

  第八章

  1. 关于个人所得是起征点的说法

  目前社会上所说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说法是不严谨的,对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扣除的项目,是“免征额”的概念。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体现税负合理的原则。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

  2.免征额和项目扣除的区别

  这两个地方虽然计算的思路是相同的,但是有一点是不同的。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免征收入的一定金额,而项目扣除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数额。例如: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免征额为1200元,该1200元/月是由国家核定的,不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四大类,这些都是纳税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3.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区别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规定期限缴库,否则依税法规定受法律制裁。

  3.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总结

  一、税基式减免:

  (1)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课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2) 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3) 项目扣除。从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额。

  (4) 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直接缩小了税基。

  二、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三、税额式减免。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核定减征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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