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公民07CPA考试广州地区报名简章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2007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已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人员,可以申请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具体申办手续见附1.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发布的2007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时间与实施
(一)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二)考试时间:2007年9月14日至 16 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答卷时间 |
9月14日 |
下午2:00-5:00 |
审计 |
180分钟 |
9月15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 |
150分钟 |
下午2:00-5:30 |
会计 |
210分钟 | |
9月16日 |
上午9:00-11:30 |
经济法 |
150分钟 |
下午2:00-5:00 |
财务成本管理 |
(三)考试地点:北京、上海。具体地点待应考人员领取准考证时再行通知。
四、报名日期、收费及方式
请各位应考人员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应考人员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1.报名地点:广州市大德路187号机电大厦9楼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在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名的应考人员只能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如需在香港参加考试,请应考人员直接到香港会计师公会报名。
2.报名日期:2007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周六、周日休息)。
3.报名费用:在北京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每科报名费60元人民币,在上海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每人10元人民币手续费及每科报名费55元人民币。
4.应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供如下证明:
(1)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学历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上一年度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或上一年度的准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上年或今年)标准护照照片2张。
(4)符合本简章第二款所述豁免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提交的资料(见附1)。
应考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及《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港澳台及外籍考生报名表》(可到报名点领取或下载打印),全国考办将于考前15天发放准考证。
5.应考人员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也可以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6.应考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五、考试用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7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应考人员可自行订购。
为方便应考人员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从2007年6月起,陆续回答应考人员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应考人员关注。
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examkj@cicpa.org;审计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examcw@cicpa.org;经济法examjjf@cicpa.org;税法examsf@cicpa.org 。
全国考办将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六、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试卷由全国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7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3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含获得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人员),可持科目合格凭证及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向考试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七、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二)应考人员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办将向应考人员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答题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1:有关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有关人员可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条件:已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且全部合格的人员。
2.豁免内容: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
3.提供资料:申请豁免人员需要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好的豁免申请表1张。(可到报名点直接领取或下载打印。)
(2)香港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张。
(4)近期标准护照照片1张。
4.申请回复:申请人员递交豁免申请后等待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一个月内予以邮寄回复,如果豁免申请审核通过将发放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
附件下载:2007外籍考生报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