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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教材变化-审计

来源: 编辑: 2005/08/13 00:00:00 字体:

  2005年审计教材相对于2004年教材的变化

  第2章

  主要变化1:P30页第一段与第2段之间增加了:2001年底,在贸工部的文件基础上,会计职业团体发起成立会计基金会,基金会及其下设机构的成员大部分由非审计界人士组成。英国现行的行业管理模式框架见图2-2.(见2005年教材第28页)

  主要变化2:从P32倒数第6行开始,将“安然公司会计造假”到P33页第段删除,增加了如下第4点:4.《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美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的影响

  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600多亿美元的股票市值瞬间蒸发,其审计师安达信公司随之陷入困境。之后不久,世通公司、环球电信公司等也相继出现特大恶性财务欺诈。为此,在社会各界的压力下,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又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对《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许多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包括证券市场审计的监管、审计独立性、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责任、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美国证交会的资源和权力、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公司及刑事欺诈责任、强化白领刑事责任、公司税收返还和公司欺诈责任等11个方面。以下着重说明对监管体制的影响。

  根据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专门成立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负责监管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PCAOB是一个独立于行业的非政府法人机构,有5名委员,其委员和职员都不属于政府雇员。PCAOB的经费来源于向发行证券的公司收取会计支持费和向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注册费”和“年费”及罚没款收入。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对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对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罚;制定或直接采用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后来PCAOB决定自己制定审计准则)。

  SEC负责对PCAOB的监督,包括任命其委员,审批其财政预算,监督其实施的处罚程序,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可加重、减轻、修改或取消等,并在必要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检查。(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31页)

  第3章

  主要变化1:依据是04年12月国际审计准则的相应变动,对P37-39页的 “国际审计准则基本内容”进行了修订。一般考试不会涉及,所以不具体指明。(见2005年教材第36——38页)

  主要变化2:删除了p50-51页“五、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关系”的全部内容。(见2005年教材第48页)

  第5章

  主要变化1:删除p91的“第四,距离遥远的……”这一段话。(见2005年教材第85页)

  主要变化2:删除P92中间“国际审计实务……” 的七大类认定的这一段文字根据《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的内容修订为:

  2004年12月15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对《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做出了修订,将认定按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以及表达与披露进行了区分。

  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以下种类:(1)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4)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5)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以下种类:(1)存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2)权利和义务。资产和负债在期末归属于被审计单位;(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之后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地记录。

  注册会计师对表达与披露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以下种类:(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2)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被包括;(3)分类和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4)准确性和计价。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86页)

  第6章

  主要变化1:删除P101最下面-P102最上面有关《国际审计准则-审计证据》的一段话。(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95页)

  主要变化2:删除P105中间《国际审计准则-审计证据》的这一段话,变更为:

  《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第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99页)

  第7章

  P127中间,在“对初次接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查阅前任……”句之间加入:

  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120页)

  第11章

  主要变化1:P249最下面第10点改为11点,另外增加第10点:

  10.如果被审计单位是煤炭生产企业,当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形成固定资产时,应查明是否按实际成本确定固定资产原价,并将原计应记“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该部分安全费用转入“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是否不再计提折旧。(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235页)

  主要变化2:P249将(8)点下面一段的第2句话“如果已提减值……”至段尾移到本页第3行第(1)点之后。另外将本页第3行、第19行中的“已计提减值”改为“已计提部分减值” (见2005年教材第234页)

  主要变化3:P252最下面的第5点和第6点之间加入下面一段: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政部财会「2004」3号)规定:企业对于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对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企业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238页)

  第12章

  主要变化1:删除了P270-271中(1)-(6)的全部内容。(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254页)

  主要变化2:在P273“三、存货监盘程序” 上面增加:

  (三)存货监盘计划的主要内容

  1.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2.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3.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4.抽查的范围。(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256页)

  第13章

  P316中间黑体字“四、管理费用等利润表项目的审计”上面增加一个部分:

  (四)预计负债的审计

  一般地,企业预计负债的主要内容为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审计目标是:确定预计负债的确认是否完整;预计负债的计量是否符合规定;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预计负债的披露是否恰当。其审计程序如下:

  1.获取或编制预计负债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了解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3.向相关银行函证担保事项。

  4.对已涉诉并已判决的对外担保,取得并审阅相关法院判决书。

  5.对已涉诉但尚未判决的对外担保,取得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6.检查预计负债的估计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296页)

  第14章

  主要变化1:在P350上面第(9)点下增加下面几段的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证券监管机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5)证券监管机构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3)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虽然上述两个规定在关联方认定的具体标准上有所差异,但总的认定原则是一致的,上市公司均应遵照执行。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被审计单位关联方时同样应当遵循上述两个规定。(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328页)

  主要变化2:在P350中间第(5)点下增加下面几段的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例如:(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l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证券监管机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人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虽然上述两个规定在关联方交易认定的具体标准上有所差异,但总的认定原则是一致的,上市公司均应遵照执行。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被审计单位关联方交易时同样应当遵循上述两个规定。(见2005年审计教材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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