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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 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有关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 ,不 适用《合同法》的 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分类 有名与无名 单务与双务 有偿与无偿 诺成与实践 要式与不要式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二 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的形式包括: 书 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订立程序
(二)要约第一, 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 束。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 请的 区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商品房的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 围内 的房屋及相关设 施所作的 说明和允 诺具体 确 定, 并对 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订 立以及房屋价格的 确定有重大影 响的, 应 当视为 要约 .该说 明和允 诺即使未 载入商品房 买卖 合同,亦 应当 视为 合同 内容, 当 事人 违反的, 应当承 担违约责 任。
要约的撤回、撤销 和失效 ( 1)要 约 在发 出后、生效前,要 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 2)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工作。
( 3)要约失效的情形是: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 达要 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 约; ③承诺期限 届 满,受要 约人未作出承 诺; ④受要约 人对要 约的 内容作出 实质 性变 更。
(二)承诺(接受提议)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存在撤销 .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商品房的认购 、 订购 、预订 等 协议 具备 《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 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 缔约过失责任
1.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 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则 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2.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必 须是合同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违约责任则不一定要求给对 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如果 违约行为没有造成 损失,也要按照合同 约 定支付 违约 金。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 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后生效。当事人 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 定附 条件。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 》规 定,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 规规 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 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 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代理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可催告1个月内追认,之前也可撤消。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 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
3.上述情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 该 代理行为 有效(表见 代理)。
4. 法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5.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 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此外,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特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 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有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适 用下列履行规则 :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 确 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
责任, 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和不安抗 辩权 .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 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 义务时 ,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 保之前,有暂时 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 1)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 确切 证据,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2)如有证据证明 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 ,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 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方能解除合同。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 ,债权人为保全债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应当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损害。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 利。
应当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危及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与代位权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 权利。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 该 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 转让和终止
(一) 债务人转让债务 ,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新债务人可以主张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辩。
(二) 债权人转让债权 ,无须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抵销权不受影响。
(三) 债权债务一起转让 ,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分立后的组织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一) 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 届满 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债务抵销 .对法定抵销,其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应当相同;对约定抵销 ,只需双方协商一致。
(四)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 ,从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 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 内不 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第六节 违约责任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 ,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债权人的这一选择权应在一审开庭前行使。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 继续履行
(二) 补救措施。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 采取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 补 救措施。
(三) 赔偿损失。 当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经营对消 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 行为 的,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视造成损失的大小而定。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违约金可以要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30%),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并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四年。
第一节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 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1、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次买卖关系的,即使是分期付款或分期供货的,也属于一次性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除当事人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外。
2、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
(1)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权利。
3.标的物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或合理期间检验。自标的物收到起两年内未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有质保期,适用其规定。
4、特殊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2)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 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 卖人交付的 标的物的质 量仍然应 当符合同 种物的通常标准。
( 3) 试用买卖合同的试 用期 间届 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或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 视为购买.
第二节 供用电 、水、气 、热 力合同 供电履行地点为产权分界处,供电人中断供电应提前通知用电人。
第三节 赠与合同
1. 赠与合同的性质。 赠与 合同是单务 、 无偿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2. 赠与的撤销。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法定撤消:(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成立后,履行前)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在6个月内行使。
3.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有瑕疵的除附义务的赠与,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以外,不承担责任。
第四节 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 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 借款的利息。(1 )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 还并计算利息。(2)支付利息期限不明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自然人对利息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不明,按合同法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但贷款人应给借款人合理期限。提前偿还的,无约定按实际期间计息。
第五节 租赁合同
诺成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二十年。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维修由出租人负责(约定除外),对租凭物增设,须经出租人同意,不然恢复或赔偿。
2.承租人在不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租凭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租凭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不论订立合时知不知)都可解除合同。另不定期凭可随时解除合同。
3.出租人解除合同(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其性质使用,造成租凭物受到损失(2)未经同意,将其转租给第三人。(3)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的,(4)不定期租凭(对合同期限无约定)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书面形式
1. 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凭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伤害,出租人不负责任。
2.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凭物。
3. 合同约定租凭物期满归承租人所有,而他支付大部分租金后无力支付,出租人收回凭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七节 承揽合同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同意,定作人可解除合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无须经定作人同意,但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可以随 时解除承揽合同,而不需要得到承揽人的同意, 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
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无效合同 无资质超越资质或借用有资质单位名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合同。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可以请求支付,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部分分包,但不得全部转包或全部分解分包,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具有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不得因上述规定为由确认无效。
3.工程垫资及利息,有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4.承包人有下列:发包人解除合同:(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
5.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可解除:(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6.竣工日期一般为验收合格日期 但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摊,以提交日期为竣工日期;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按使用日期。而且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承包人应保证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7.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8.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1.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没有交付,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起。
第九节 运输合同
1.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承运人对旅额的伤亡,承担责任,除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证明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2.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权利。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运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性质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措造成货物灭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节 技术合同
1. 技术合同无效:(1)限制一方进行新的开发或限制使用所改进技术,或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2)限制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3)阻碍一方充分实施技术(4)附加并非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5)不合理的限制接受方购买材料,产品等来源(6)禁止其的标的技术提出异议或附加条件
2.可撤消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现有技术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或就同一课题向两个或以上的委托分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
3.不具有民事主体的科研组织(法人内部)订立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许可,由法人承担,否则由组织成员共同承担,法人受益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受让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善意受让人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和继续使用的合理的使用费,向无效合同的让与支付的使用费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4.技术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巍峨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约定超过30日的按约定)
5.职务技术成果 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离职人手不足 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岗位职责或交付的作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给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但(1)对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2)技术成果完成后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除外。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归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另有约定除外。法人应给予奖励或报酬。转让时,完成人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及署名权。
6 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 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放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 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 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是指不经对方同意自已使用或普通许可他人使用并独占其收益,但转让权让与他人或独占排他许可须经对方同意,否则认定无效。
7.当事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约定不明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8.技术咨询,服务培训中介合同对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由受托人承担。
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性质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也可以约定为诺 成合同; 仓储合同 则为诺成合同。
第十二节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1.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受托人可以自已的名义或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但以自已名义须负披露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会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2.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 动,委托人支付 报 酬的合同。行 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 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己负担,但另有约定的,委托人应约定支付费用。可以与委托人交易
3.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2)法定性;(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
二、著作权法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不论其是否发表。
2.著作权中作者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3.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继受的
4.著作权的归属 由作者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其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批准,不得许可。
但下列由法人或其他给织享有,作都只有署名权。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他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合同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6.著作权的客体主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美术和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7.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8、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及其他。
9.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0.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1)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的作品(2)介绍评论已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广电再更或引用已发表(4)报纸广 电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政经等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5)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7)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 内使用已发表(8)图书馆等为陈列或保存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未向公众收取和表演者支付报酬。(10)将汉文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或盲文(11)室外公共的艺术作口进行绘画,录像等。
法定许可使用。应支付报酬(1)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声明不许(2)其他报刊可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为录音制品的章乐作口制作录音制品(4)广 电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 电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注意电影及类似应取得许可。
11邻接权
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内容及其保护期限如下:都 是指该年12月31日。
图书、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10年;(2)表演者的权利-发生后50年(身份和形象权利的保护期限不限制);(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完成后50年;(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播放后50年。
第三节 专利法
一、专利法概述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人。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二)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具备新颖性 .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五、专利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复议和上扩为3个月。
1.专利申请的原则:(1)先申请原则;(2)单一性原则;(3)优先权原则。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2.专利权的终止 A专利权的期限届满B.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C.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D专利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爱遗赠人。
强制许可,授予之日满3年,任何单位都可请求,一般3种:具备实施条件以合理条件请求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国家紧急或为了公共利益;新专利权依赖于前项。
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节 商标法
一、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商标权的客体即注册商标。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A中国名称等B外国的名称等C国际组织名称等D与表明实施控制等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类似E同红十字,红新月相同F带有民族歧视性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H有害于道 德风尚I与县级地名或外国地名。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A 仅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 号B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俄帝,重量等C缺乏显著特征D三维标志仅由商品形状的
3.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A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的商标是复制,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B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的商标是复制,翻译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C无权代理人以自已名义申请的D商标中有地名而并不来源于此。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
1、申请在先原则。(同天使用在先)
2、优先权原则(6个月内)
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核准阶段。3个月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 转让自公告之日起享有。15日内复审,30日内起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不同)。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自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五、商标使用的管理 对被撤消或注销1年内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①核准注册的商标;②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③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
已注册的商标可以在5年内申请裁定。对驰名商标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驰名商标对违法使用在2年内请求。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交易行为。
2.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二)限制正常市场竞争行为。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商业贿赂行为×回扣―――暗中、账外 √折扣―――明示、入账 √佣金―――明示、中间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不正当的贱卖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采用强迫、欺骗等手段销售商品行为。①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A.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C.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七)商业诽谤行为
(八)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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