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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理解?
【教师回复】
便于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2005年1月1日贷款100万,1年期限,假设没有付过利息则:
(1)3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1-3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2)6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4-6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3)9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7-9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并且冲减05年1-3月的利息收入(利息逾期90日);
(4)12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10-12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并且冲减05年4-6月的利息收入(利息逾期90日);
(5)06年3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6年1-3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并且冲减05年7-9月的利息收入(利息逾期90日);
(6)06年6月份贷款本金逾期90日,则对于此笔贷款的所得利息收入都冲回,即冲减05年10月-06年3月的贷款利息收入,同时不再计提该笔贷款的利息收入。
(7)06年6月份及以后,对于06年4月份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8)06年6月份及以后,不管收到什么时间的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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