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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税”眼看会计利润 不学会计,也能算会计利润

来源: 编辑: 2008/06/18 18:02:52 字体:

  摘要:注会税法2008年教材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最重大的变化就是引入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新的所得税法下,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会计利润为基数计算捐赠限额,这就需要我们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准确把握会计利润的计算。

  会计利润=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包括境内外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视同销售对计算会计利润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4)、(7)中的集体福利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

  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情形: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1)、(2)、(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八种情形直接影响到当期会计利润的是(6)、(7),影响金额为非正常损失外购材料或者产品成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保险赔偿。

  例如叶青老师编写的正保会计网校梦想成真系列经典题解第14章经典习题计算题第3题资料(5)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

  可以扣除的净损失=32.79+(32.79-2.79)×17%+2.79÷(1-7%)×7%-12=26.1(万元)

  三、其他常见调整项目

  1.对于借款利息费用本应该资本化,企业却费用化,此时既要调整会计利润,也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归于购进资产支出,本应该计提折旧,企业却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此时既要调整会计利润,也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由叶青老师编写的正保会计网校梦想成真系列经典题解第14章经典习题计算题第2题

  某白酒酿造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2008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投资收益11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 130万元,已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32.5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

  (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110万元分别为:从国内其投资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4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50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20%的企业所得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20万元;

  (2)2008年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在税前作了扣除。

  (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营利组织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50万元和直接向南方雪灾捐款30万元,已全额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机械设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对外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公司2008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外购设备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90-90×(1-5%)÷10÷12×8

  =84.3(万元)

  (2)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8.5=58.5(万元)

  (3)对外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本题所述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首先将企业账目处理中的不正确之处进行账簿调整,账簿调整之一,9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5.7万元计入"累计折旧";账簿调整之二,接受捐赠58.5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会计利润×12%

  =(130+58.5+84.3)×12%=32.74(万元)

  实际公益捐赠额=50(万元)

  实际公益捐赠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32.74=17.26(万元)

  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因此对外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7.26+30=47.26(万元)

  (4)该公司2008年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30-20-40-50+84.3+58.5+47.26

  =210.06(万元)

  (5)公司200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10.06×25%+50÷(1-20%)×(25%-20%)-32.5(预缴)

  =23.14(万元)

正保会计网校原创·转载请注明
20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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