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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八: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入总额确认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其中考生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假设2008年1月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占40%的股权份额,2008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09年2月乙企业宣告分派股利400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底: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万元
贷:投资收益400万元
甲企业2009年2月份:
借:应收股利16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160万元
2008年做纳税调减基础之上2009年就要做纳税调增或者说确认股权投资收益240万元。
2、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期限三年的债权投资,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不管采用实际利率法或者是名义利率法都应该每年确认一次利息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以合同的应付日期来确认的话,只有到债权投资到期日那一天来确认三年的利息收入。形成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3、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4、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假设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分五年收取,约定合同价格1000万,该商品正常情况的售价为600万。
借:长期应收款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万
税法上面规定要将1000万元分五年分期确认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要成为财政拨款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拨款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拨款对象必须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拨款的对象是财政资金,必须纳入预算支出。
基于这三条,所以说对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或者税收返还,应该是不属于财政拨款的,应该纳入应税范围。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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