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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本章每年题量2~4题,分值2-3分,以客观题为主,也可能在主观题中涉及到一问。
一、纳税人及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特殊情况: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
二、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抵扣,会调减城建税的计税基础,但不能作为计税基础的一部分,即增加计税基础。)
6.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征收比率为3%)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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