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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法
本章以选择题、判断题为主。题量为2~3题,分数为2~3分。
一、纳税人
1.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不免。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原理同消费税),一次性征收。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5.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初级矿产品,与免税结合)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新增钒矿石(含石煤矿)。
7.盐(增值税13%)。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三、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扣税:外购液体盐、生产固体盐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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