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提示:税法冲刺阶段 重点难点讲解(十)

来源: 编辑: 2008/08/21 15:44:05 字体:

  第十章房产税法

  本章历年单选、多选、判断占2题左右,计算或综合题涉及到房产税的计算一般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在一起。

  一、纳税人(不包括外商)

  房产税、城建税外商不缴纳。

  二、计税依据和房税

  1.从价计征按1.2%,从租计征按12%,个人出租住房一律按4%(经营房按12%)。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的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内房产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三、优惠

  注意:P226的1、2、3、11点。

  四、时间

  重点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区分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