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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07年注税师考试12.18-24日网报

来源: 编辑: 2006/12/22 13:14:44  字体:

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黑人函[2006]291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管理方式

  (一)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6月22日至24日举行。

  (二)考试时间和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2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3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4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

  (四)管理方式: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方为合格。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一)报名条件

  1.凡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精神(附件1),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2.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2006年12月18日至2006年12月24日(节假日可报名)。考生需登录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网址:www.hljrstbb.gov.cn),进入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考区:市属单位均应选择哈尔滨市考区;在哈中省直单位可选中省直考区。申报人员将网上报名所打印的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后,提供报名所需全部材料到所在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交费,否则报名无效。

  (三)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的时间为2007年1月8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

  2、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老考生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携带网上报名所打印的报名表及1张1寸照片(近期、免冠)。新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除需携带网上报名所打印的报名表及1张1寸照片(近期、免冠)外,还须提供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证明:毕业证原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指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工作)年限证明;职称证书、税务师执业证书原件和由税务代理机构(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收业务工作年限证明。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报考资格。

  市直考区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地点:哈尔滨市职称考试中心

  地址: 道里区地段街10号二楼大厅

  三、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考务费为26元。

  四、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

  (二)《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请考生注意:1、在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为保证扫描质量,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部门发放、回收。

  (三)考生应考时,要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铅笔(2B)、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静音和无编储功能)。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附件1、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考试:

  (一)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六)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七)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法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附件2、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黑人函[2006]291号)

  附件3、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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