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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一、时间安排:
1、报名表卡购买时间:2007年1月8日起凭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购买(节假日除外)。
2、报名时间:2007年1月12、15、16日(上午 8:00-12:00 ,下午2:30-5:00), 补报时间:2007年4月23日(上午 8:00-12:00 ,下午2:30-5:00),逾期不予补报(补报期间无教材预订)。在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湖滨东路319号人才市场大院内C座3楼)报名。
3、报名信息校对时间:考生请于2007年4月26、27日登录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网站在“报名信息校对”栏目里选择“您报名的考试”里的“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然后在“输入您的身份证号”栏里输入您的身份证号后,这时将会显示您的报考信息,请认真校对。若有误请携带您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更正申请<更正申请格式请见本中心网站的“通知”栏目下>(请用A4纸)在2007年4月26、27日到我中心进行更正,逾期没有提出更正的,则视为您报考的信息是正确的。若有误,又没提出申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4、领取准考证时间:2007年6月14、15日,凭报考者身份证原件、报名序号(查询方式:①登陆本中心网站在“报名序号查询”栏里进行查询;②通过信息台9622297799进行查询<请在领取准考证前一天进行查询>)到我中心领取准考证。
5、考试时间和科目:2007年6月22日至24日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6月22日 |
下午2∶00--4∶30 |
财务与会计 |
6月23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一) |
下午2∶00--4∶30 |
税法(二) | |
6月24日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下午2∶00--4∶30 |
税务代理实务 |
6、成绩公布时间:预计2007年9月,可通过信息台9622297799
二、报名要求:
1、报名时应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有关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均须原件和复印件[A4纸] )、单位介绍信(须注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近期免冠同底彩色二寸照片两张。符合免试条件的,还应提供考生所在地国税局或地税局出具的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证明。
2、认真填涂完整申报表和信息卡,有关填涂方法见《报考手册》,凡续报考生,须将档案号填涂完整,否则机读卡无法识别,请考生对自己负责。
3、厦门市考区代码:0201.
4、查找不到的汉字,可暂按“6477”填涂代替。
5、考试报名费按每科55元标准收取。
三、考试级别和科目:
1、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级别考五科者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级别考两科者(指经审核符合免试条件)必须当年通过2个科目(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方为合格。
2、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为《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
四、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法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取得经济、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8、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五、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六、考生须知
1、应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场规则”,并按有关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试科目共5科,除《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外,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此科目实行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注意以下事项: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配发草稿纸,考后收回。
厦门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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