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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汇总(二)

来源: 编辑: 2006/03/18 00:00:00 字体:

  【内容导航】

  1.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一般规定

  2.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特殊规定

  3.不受理的案件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2年、2011年和2009年多次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一般规定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10.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特殊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 (1)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2)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予答复或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对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应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
行政征收、行政补偿案件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权益受侵害 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以及受教育权等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也可提起诉讼。
【提示】被告无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监督检查记录,法院可判决准予原告查阅。

  (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提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附带性审查。

  3.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的行政终裁行为: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最终裁决)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

  7.行政指导:无强制力的

  8.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二次决定

  9.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处罚告知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提示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提示2】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15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内容导航】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2年、2011年和2009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

  2.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

  ①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②重大涉外或者涉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

  ③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等。

  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复议后又起诉的 最初作出的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处罚或强制 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能上不能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法院认为需要,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变化、教材有误)。

  4.跨区域管辖: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015新增)。

  2015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原告

  【内容导航】

  1.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

  2.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3.原告资格转移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0年和2009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

  在特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则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但无论采取哪种组织形态,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3.原告资格转移(同复议)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15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内容导航】

  1. 起诉

  2. 受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2年、2010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起诉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015新增)。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起诉期限的长度

先复议后诉讼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直接诉讼 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起诉期限的起算

  ①一般: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②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 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
其他行政行为 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

  (3)起诉期限迟延

  ①适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②时限: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③特殊: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诉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3.起诉的程序条件

  复议在前 撤回复议 复议期间 复议不理、不服 注意
复议前置 不得起诉 不得起诉 可以起诉 由法律、法规规定
复议选择 × 可以起诉 不得起诉 可以起诉 既复议又诉讼→先受理的管辖→同时受理,自由选择

  (二)受理

  1.法院处理(2015新增)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提示】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示】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2.立案救济(2015新增)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情形(不驳回判决)

范围 1)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参加人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程序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2015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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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举证要求

  2. 举证内容

  3. 举证时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1年、2009年和2008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要求

  1.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应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承担败诉后果。

  2.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提示】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二)举证内容

被告 1.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 1.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提示】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时间

  被告 原告
一般期限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延期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在10日内提出延期,法院准许延期,被告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
2)逾期提供,视为放弃举证。

  2015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的判决

  【内容导航】

  1. 审理期限

  2. 判决类型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2年、2010年、2009年和2008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的判决

  1.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判决类型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明显不当。
【提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履行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变更判决 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提示1】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
【提示2】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确认判决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4)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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