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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税税法一、二考试应重点关注的考点

来源: 编辑: 2006/05/17 20:20:49 字体:

  税法考试对新变化的重要政策往往是考点?以下是2005年重要税收政策盘点?或许?对大家有一点点帮助:)

  2005年重要的税收政策

  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在财税政策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从每月800元增加到1600元。2.修改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即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以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以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的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

  1月1日,中国调整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降低900多个税目的税率,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10.4%降至9.9%,实现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同时,对尿素和部分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对电解铝、铜、镍等高耗能产品和资源性产品恢复征收出口关税。从6月1日起,提高磷、硅铁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从6月1日和8月1日起,先后停止对98项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

  同日起,电解铝、铁合金、未锻轧镍、磷、碳化钙等产品停止出口退税。从4月1日起,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出口退税,尿素和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从5月1日起,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停止出口退税;钢材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分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者抵扣。从7月1日起,废止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退税的规定;列名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再办理免、抵税。从8月1日起,未锻轧锰停止出口退税。从9月1日起,汽油和石脑油暂停出口退税。从2006年1月1日起,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停止出口退税;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采取上述措施是为了节约能源,保护资源,减少污染,满足国内需求。

  8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规定: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是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上述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规定:鼓励类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12月13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透露: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将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涉及植物油、化工原料、汽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2006年的关税总水平仍为9.9%。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9.9%。部分税目调整,调整以后的税目总数将由2005年的7550个增加到7605个。同时,停止对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

  4月4日,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6月9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重申了上述规定。

  5月23日,为了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3月8日,为了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规定:1.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以后,再延长2年期限。2.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3.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以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3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一个通知规定:从2004年~2008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文化产品出口,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4.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5.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和配套件、备件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个通知规定:从2004年~2008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如下:1.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文化产品出口,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4.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5.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和配套件、备件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过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7.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8.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9.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4月4日,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通过政府部门或者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1月4日,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交通、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

  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月7日,为了支持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5年~2007年,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和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打捞局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2.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打捞收入免征营业税。3.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照1%的税率征收关税(法定税率低于1%的,按照实际税率征收)。

  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基地)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免征。

  5月11日,为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分别提高了山东、安徽、福建、河南、重庆、云南、贵州和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从当年5月1日起执行。

  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为了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要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

  6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财税政策;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政策;适时开征燃油税;完善消费税税制和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今明两年能源工作要点》。要点涉及税收的内容有: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境外能源开发利用的扶持政策,研究改进相关产品资源税计征办法,择机出台燃油税,研究提出鼓励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财税政策,完善限制高耗能产品生产、使用和出口的政策,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产品和发展节能型住宅、公共建筑的经济鼓励政策。

  7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

  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将原油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从每吨8元~24元不等提高到每吨14元~30元不等,将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从每千立方米2元~13元不等提高到每千立方米7元~15元不等。

  9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决定规定:国家对于防沙治沙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好现行的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以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规定: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等政策体系。对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境保护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分别提高内蒙古、湖南、湖北、广东等省、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提高锰矿石和钼矿石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取消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的规定,降低铁矿石减征资源税比例。上述规定均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金融、房地产

  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决定即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2‰降至1‰。

  3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一、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研究出台财税支持政策,加强“金卡”工程和“金税”工程合作。

  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从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照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2年以上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2年以上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照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6月13日,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日起,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同日,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9月17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起,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价差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重要税收政策

  1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11月15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11月18日,为了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自2005年11月~2006年6月,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养殖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企业、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由于禽类扑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禽类加工产品出口以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或者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上述意见发出《关于家禽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征收管理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规范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实现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3月1日,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和应用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3月7日,针对2004年全国减免税普查发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要开展减免税的清理整顿,坚决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严格减免税审批管理,规范减免税核算统计,加强减免税管理的基础工作。

  3月11日,为了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3月16日,为了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3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要点提出: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开展重点稽查和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逃骗税违法犯罪行为。

  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

  3月28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加强对重点税源和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动态管理。

  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和管理办法。

  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5月24日,为了规范纳税担保行为,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7月1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强化土地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7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7月7日,国务院发布修正以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8月3日,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从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8月30日,为了规范和加强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从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规划的内容包括:当前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此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实现上述目标的保障措施。

  10月16日,为了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修订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12月16日,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12月23日,为了执行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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