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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1.主管 2.管辖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2年、2010年和2009年考过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主管和管辖 (一)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2.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的确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例外情况,被告被监禁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2)特别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4)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管辖权异议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为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015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举证责任分配 【内容导航】 1.一般情况 2.举证责任倒置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2年和2011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举证责任分配 1.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倒置
【内容导航】 1.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审理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3.反诉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2年、2010年和2009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普通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2.简易程序 在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开庭审理程序、期限等方面,相比普通程序都有简化或缩短。 (二)审理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1.撤诉 (1)申请撤诉 (2)按撤诉处理 ①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 (1)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 (6)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 3.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4.中止审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5.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反诉 1.反诉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2.提起反诉的条件是: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适用不同程序则反诉不能成立; (4)反诉必须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内容导航】 1.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2.辩护的种类 3.辩护人的范围及其限制 4.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 5.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6.代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1年和2009年考过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辩护和代理 (一)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 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包括三个方面: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③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二)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法律援助) (1)应当通知指定辩护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④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以通知指定辩护的情形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三)辩护人的范围及其限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充当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人民陪审员; 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④项至第⑦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四)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 (1)依法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2)会见、通信权(独立的) (3)阅卷权(独立的) (4)调查证据权(只有辩护律师有) (5)调取证据权 (6)申请回避权 (7)控告权 (五)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1)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六)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5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强制措施 【内容导航】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6.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与解除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2年、2011年和2010年多次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拘留 1.拘留适用的条件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情形: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2. 通知与拘留期限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提示】拘留以后的3个24小时: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1)一般情况:3+7日 (2)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 天:7+7日 (3)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延长至30日:30+7日。 【提示】前面的数字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五)逮捕 1.逮捕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执行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与解除 1.变更的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15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第一审程序 【内容导航】 1.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2.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1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2.庭前会议适用情形: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3.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4.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5.延期审理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建议补充侦查的。 6.中止审理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7.一审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处理 (1)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审理要求 (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6)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7)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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