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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信息为学员“爬上墙头等红杏”总结,不作为网校原创,仅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退的是该批货物的进项税
这一点应该是共识。
因为需要退的是出口以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之和(含出口环节本身应纳的税额),也就是出口企业的销项税,但出口环节免税,应该退的就是出口以前环节(不含出口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之和,也就是出口企业的进项税。
二、两个假设:出口货物的税率等于退税率、无免税购进的原材料。
1、基本公式为:本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及库存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及库存货物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因为:增值税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企业的进项税,所以上述公式继续
=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此时,就是一个互相抵消的过程。如果应纳税30000元,应退税20000元,则互相抵消后应纳税10000元,应纳税额大于零,不退税。如果应纳税额30000元,应退税35000元,则互相抵消后应纳税-5000元,应纳税额小于零,应退税5000元。
所以,税法规定: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才予以退税。因为在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国家其实已经退过税了——————-以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形式。
结论:“抵”是退的一种形式!
2、应纳税额小于零的两种原因分析
值得注意的的是,上述所举的例子仅是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的一种情况。即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却小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此时的应纳税额就是抵减后的实际应退税额!
另一种可能是: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本身就是小于零的,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定小于零,且等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之和。此时,再按照当期应纳税额退税就会多退税————-因为要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而不是内销货物的进项。那末应该如何处理呢?此时就需要免抵退税额出场了!
3、免抵退税额是个啥东西
有专家说,免抵退税额是无意义的。其实大大不然!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免征了多少呢?当然是应纳税额是多少就免征多少!因此,免征的税额就是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前已论述,“抵”是退税的一种形式,“退”当然就是抵减后的实际退税额。“抵退”合计就是应退税额,等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所以,免抵退税额=免+抵+退=免+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
结论:在两个假设存在的前提下,免抵退税额就是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
4、免抵退税额的作用
税法规定:当本期的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大于免抵退税额的情况下(即我们所说的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小于零的情况),按照免抵退税额进行退税。我们知道,应退的税是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而不是出口企业的销项税额。那末这样做会不会多退税呢————多退了“免”的部分————-即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请继续看基本公式的推导(接续1、):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应退税额
=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
=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
=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
此时如果有人问,出口货物是免税的,怎能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呢?请看清楚了:这时候是用出口和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合计数与免抵退税额抵减的?也就是说,是按照出口货物的销项来计算应退税额的,比按照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多退了“免”的部分,即多退了出口货物的应纳税的部分。如此,先对出口货物征税,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再把计算的应纳税额退掉,仍然相当于是对出口货物免征了增值税!
结论:按照免抵退税额退税并没有多退税,因为我们是先征后退的形式完成了对出口货物的免税!
三、两个假设的逐步取消与完整公式的出现
1、不再假设税率等于退税率
我们前面已经论述过,按照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免抵退税额)来退税是不会多退的。但是国家并不愿意按照销项税额全额退税。至于原因,我考虑主要可能是财政方面的——国家要把出口货物在出口以前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之和(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退还给出口企业,但实际上,以前各环节的企业并不一定把他们的应纳税额缴纳入库(有人欠税)。这样致使国家出现了一个财政缺口,国家当然不愿意全额按照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于是退税率就出现了。
所以,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销售额)x退税率
另外,不能退的那一部分税也可以说是不能抵(我们说过“抵”是“退”的一种形式),也即是说不能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减除。于是出现了一个新的指标——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此处不得抵扣也就是不得退税了。
结论:退税率由两个影响,一是使免抵退税额不再按照税率计算而是按照退税率计算;二是出现了了一个新指标——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2、不再假设不存在免税购进的原材料
如果有了免税购进的原材料,它当然包含在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离岸价)里(销售额=成本+利润,成本中当然有原材料)。就会使两个按照离岸价乘以一定比率计算的指标出现多计的情形。
众所周知,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是没有进项税的,因此也不应该退税。因为退的是进项税。可是在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却把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也包含在
离岸价中计算了应退税额,所以多计了免抵退税额。应该把多计部分予以扣除。此即“免抵退税额的抵减额”。
同理,在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也多计了。于是有“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结论:免税购进的原材料导致了两个抵减额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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