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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1. 逃税罪的构成 2. 逃税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界定 3. 逃税罪的处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1年和2008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逃税罪 (一)逃税罪的构成 1.客体: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犯罪主体 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解释: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二)逃税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界定 1.逃税罪“罪与非罪”界限
2.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区别
(三)逃税罪的处罚 1.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此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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