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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丽:税收相关法律考前重点提示(民商法律制度—7)

来源: 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8/06/13 14:57:01 字体: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 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在于: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例题」张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张某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下列说法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张某不能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B.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只能以自然人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D.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终止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二、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概念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①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合伙企业的设立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成立时,下列选项中,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有( )。

A.甲声明对企业的债务最多只承担1万元

B.乙是国家公务员,以自己8岁的儿子的名义入伙

C.丙是1年前被开除的警察

D.丁于3个月前刚被刑满释放

E.戊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关于合伙人的资格。(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意: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

(2)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甲、乙、丙准备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在其拟定的合伙协议中的下列内容,符合规定的是( )。

A.以劳务出资的甲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企业名称中只标明"合伙"字样

C.由乙执行企业事务

D.以房屋使用权出资的丙可以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协议的内容。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A选项错误;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所以B选项错误。

4、合伙企业财产

「例题」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该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甲向乙转让50%的财产份额

B.丙向张某转让10%的财产份额

C.甲以个人名义为李某提供担保

D.丙以合伙企业名义为王某提供担保

E.乙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一笔交易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财产份额的转让和事务执行。内部转让财产份额,无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与合伙企业无关。

(4)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合伙损益分配包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两个方面。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例题」合伙人甲在某普通合伙企业中有财产份额10万元,待分配利润5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合伙企业外乙的负债12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仅可就该10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5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0万元份额和2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5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其余部分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注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分为两种情形:①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办理退伙结算;②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7、入伙、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退伙可以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合伙财产的分割;退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债务的承担。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

对于退伙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合伙人声明退伙应当有正当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被视为违规退伙。合伙人违规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②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③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

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注意:在法律适用中,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例如登记程序),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上限,普通合伙没有。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除应当具备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载明的有关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5、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当然退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当然退伙。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一定资格而丧失资格的当然退伙。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然退伙。但是,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例题」甲是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经营过程,甲共取得分配的利润5万元。后来,甲因故退伙,退伙清算时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财产价值2万元。甲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数额是( )万元。

A.0

B.2

C.5

D.7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2万元)承担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转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某有限合伙企业于2007年6月1日设立;2007年8月1日张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2007年10月1日张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08年5月1日该合伙企业解散。张某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期间是( )。

A.2007年6月1日~2007年10月1日

B.2007年8月1日~2007年10月1日

C.2007年8月1日~2008年5月1日

D.2007年10月1日~2008年5月1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即2007年8月1日~2007年10月1日,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07年10月1日后,张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仍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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