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5]90号)的文件规定,现将2006年度资产评估师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注册成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五)已接受中评协或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四)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六)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八)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注册申报材料: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见表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
(三)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即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六)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七)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人员需要提交申报材料(订本式)两份,一寸免冠相片3张。
五、准予注册的人员,须缴纳注册公告费100元;获准为非执业会员的,缴纳当年年度会费100元。
六、注册申报材料受理时间:2006年12月8日-2006年12月31日。
七、联系地址:成都市红星路二段100号亚新大厦10楼3号
联系人:蓝仕铭、叶茂;
联系电话:028-8675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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