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本市凡申请高级会计师职称者都要先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此举标志着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政策有了重大调整。日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下发了通知,就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评审问题作出说明。
为加快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确定本市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市,规定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
5、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不具备规定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但符合《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中“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
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根据本市会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本市2005年参评的成绩使用标准,对达到该标准的人员,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在天津市范围内参加 2005年资格评审有效。
市评审委员会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标准按照市人事局《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执行。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22日至30日;考试时间为9月4日。详情可登录天津会计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