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师;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师也可参加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二、条件
(一)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熟悉了解国内外现代会计管理动态及其发展趋势;具备相应学历、资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二)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以上(时限计算到评审年度当年12月31日,下同);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以上;
上述会计师资格指1992年8月1日前评审合格(大专学历除外)或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全国会计师考试合格者。
5.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的会计人员,凡符合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9〕39号)文件要求者,可以申报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
6.机关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享受三年分流政策,申报高级会计师不强调会计师资格,但要提供由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工作介绍信和工资关系介绍信。
(三)能力及业绩成果要求
1.主持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会计工作,主持过大型项目的主要财会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2.主持设计或起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会计信息等项制度并得到上级及业内人士的认可,在加强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
3.了解和掌握国内会计工作动态和基本理论,具有科研前瞻性和学科带头人水平,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财会工作中存在的较为复杂的问题。
4.参与企业的经济管理,主持编制财务决算报告,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不做假账,对企业发展有独到见解,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意见、办法、方案被企业采纳。
5.主持完成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开发项目以及世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准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
6.主持或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方案和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突出贡献,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7.在社会中介服务中,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担任主任会计师或高级项目经理,主持指导会计查账,审计等项业务,担任企业会计顾问、会计咨询,赢得客户信赖。
8.担任省以上会计专业刊物主、副编辑,掌握国内外现代会计管理领域基本理论、方法及发展趋势,为宣传会计法规,传播会计理论知识,推广先进会计经验及做法,组织市以上会计学术交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9.培养和指导中级会计人才,主持编写大、中专财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担任大中专以上水平的专业课程讲授任务,授课150学时以上。
10.开展会计学术研究,在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加强成本核算等科研项目中,研究成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优秀学术成果奖、调研成果奖。
(四)论文和著作要求
撰写论文、著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版权号)公开出版发行图书、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价值的会计、财务、经济方面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至少二篇,应在刊物目录中按主次顺序列出作者姓名、登载文章页码);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并获得优秀论文奖证书(限一篇);
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会计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提交会计或相近专业论文三篇以上;
3.正式出版财务、会计专业著作或译著;
4.本人撰写公开出版的全省或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十万字以上,或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职称外语B级考试合格;参加2005年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达到省内当年有效的成绩标准,可以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对男满55岁、女50以上和具有大专以上外语专业院校毕业证书,或公派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或进行科学研究一年以上人员,免试职称外语。在县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外语可相应降低一个等级;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2.参加国家、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计算机考试合格;45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免试计算机,大专院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或县(含县)以下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不强调计算机考试。
3.机关分流人员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可享受先评后补政策,但应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三年内补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不能按时补交合格证书者评审资格作废,补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应按参加评审年度相关政策掌握。
三、程序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一)考试程序
1.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在省人事厅、财政厅的领导下,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须符合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含破格条件)。
3.报名人员须填写《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由所在部门签章,各市经财政部门初审、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省直单位(或在省评审权限下放的中直单位)可直接到省财政厅报名。
4.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及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5.符合国家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合格证由省会计考办负责颁发,省内当年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商定后另行通知。
(二)评审程序
1.单位推荐。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2.提供申报材料。申报评审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学历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以及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论文、著作原件和复印件;
(4)业绩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少于5种,每种各一份并由本单位认证系本人起草撰稿;
(5)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职称评审表一式三份、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
(7)个人工作总结;
(8)1寸免冠照片1张。
3.资格审查。
(1)各市申报人员的材料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查,并由所在地市级人事局审核,合格后由各市财政部门统一上报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办公室审查;
(2)中直、外省住辽单位、省直单位的申报人员,其材料直接报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办公室审查。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材料须经省人才中心加盖公章后,报送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办公室审查。
5.专家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由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6.公布结果。评审通过人员将通过辽宁会计网站公布和公示。
6.公布结果。评审通过人员将通过辽宁会计网站公布和公示。
7.证书办理。评审通过人员按要求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