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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 编辑: 2005/08/07 17:13:37 字体: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结合人事部、财政部在我省进行高级会计师考评试点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可以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相加,但取得学历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必须3年以上。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授予市(地)级以上先进财务会计、财政税务工作者、优秀会计、优秀财税人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或荣获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二、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市(地)级一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等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以上具有相当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或在市(地)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3篇(其中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有相当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

  四、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材料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或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大中专(或相当)财务、会计课程,效果较好,并能提供有关聘书、授课课程名称、课时、备课笔记、效果证明等材料。

  五、从事本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参加地级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被采纳,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二)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在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促使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三)在改进财务会计管理,加强单位内部制度建设,促进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显著,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四)在大、中型经济单位或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

  (五)设计开发过经地级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软件,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主要贡献者。

  六、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合格。

  七、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及相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掌握1门外语,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二、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水平

  一、具有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

  三、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

  第十条 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二、具有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经济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审计和评估业务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

  需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一、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开展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工作创新,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任务,业绩显著。

  二、参加地级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2项以上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三、在改进财务和会计管理,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促进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成绩显著,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四、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实施效果明显;或撰写的学术论文、工作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在运用中效果显著。

  五、担任企业股份制改制、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组建集团公司、地级市以上重点工程基建审价项目负责人并签署业务报告2份以上,其签署的业务报告被地级市政府部门认可或采纳;或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复核人员坚持准则、规范执业,所经办的审计、评估、基建审价等业务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绩显著。

  六、参与地级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财税经济师、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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