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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兵人发[2007]67号
各师、院校人事局(处)、财务局(处),兵团机关各部门,兵团直属企事业人事、财务部门: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兵团实际,就兵团2007年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2.兵团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工作在兵团职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共同组织实施。兵团财务局负责考前培训并协同兵团人事局组织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和考试用书的征订由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兵团人事局会同兵团财务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国家级或兵团级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二、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须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会计(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7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兵职改发[1996]5号)中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兵、师机关的会计人员,须符合《关于兵团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兵职改办明传[2006]2号)中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高考定点学校。2007年考试时间为9月2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3.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此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4.对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印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兵团人事局结合兵团实际,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兵团级合格标准,此合格标准在兵团范围内,当年有效。
兵团人事局
兵团财务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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