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江苏省]关于报送08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来源: 编辑: 2008/10/15 16:15:56 字体: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苏财会[2008]41号

  为加快我省高层次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更好地营造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以适应又好又快发展经济对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经省职称办批准,决定自2008年开始,我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

  1、评审试点范围。2008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范围只限于我省范围内已实行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现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方法的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凡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的上述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均可申报。

  2、申报程序和要求。参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8号)的规定和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则》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3、申报时间。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11月1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属申报材料送达我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5室),过时不再受理。联系人:祁梅华、石方,电话:025-83633205.

  4、评审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方式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份材料收取评审及面试和论文鉴定费5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8号)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栏目中查询,需要填报的相关附表可在本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时掌握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和发展最新动态;精通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年度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或禁止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因有《会计法》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禁止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指导一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市(厅)级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作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三)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和指导会计中介机构承担企业集团、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业务,解决所从事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决策、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有效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省主管部门或市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需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者)(需提供个人奖励证书)。

  (三)主持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四)主持或为主参与本地区经济改革,建立现代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后效果明显;或为主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取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和突破,为本地区(省)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由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直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中起到关键作用,获得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嘉奖(或立功)以上的奖励(需要提供奖励证书)。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 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一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取得学历(或学位)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2.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3.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4.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5.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重大研究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11.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12.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3.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20万字以上。

  14.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手册、论文集、增刊等不在此列。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省级以上含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等。

  2.本条件中“市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对于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4.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