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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试题【案例分析2】

来源: 编辑: 2005/08/10 00:00:00 字体:

  [案例1]

  资料:某国有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李军参加了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职业道德培训班后,认识到会计诚信教育事关重大,随即组织了本集团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培训结束时进行了考试,试题中有一案例,要求学员进行分析,案例如下:

  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赵丽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并说明理由。

  对问题(1)[赵丽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种答案:

  答案一:赵丽违反了“爱岗敬业”、“参与管理”、“坚持准则”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答案二:赵丽违反了“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答案三:赵丽违反了“客观公正”、“提高技能”、“强化服务”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对问题(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并说明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种答案:

  答案一:任何单位均不能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主要理由:会计职业道德不是会计法律规范,而是一种软约束,需要依靠会计人员自律、自愿遵守,如果不遵守只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答案二:只能由会计职业组织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主要理由: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应由会计职业组织对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会员)进行惩戒,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宜处理。

  答案三:只能由财政部门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主要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开展会计人员评优表彰活动等工作,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答案四:财政部门、会计职业组织、本单位均可以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主要理由:财政部门、会计职业组织、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

  要求:

  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分析判断每个问题中的答案,哪个答案是正确的?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问题(1)中的答案二(赵丽违反了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是正确的。

  诚实守信是指会计人员应当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廉洁自律是指会计人员应当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赵丽把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的丈夫,这是因情感和利益诱惑等因素,违背了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泄露了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

  2.问题(2)中的答案四(财政部门、会计职业团体、本单位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均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是正确的。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均把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所以,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次,如果会计职业组织会员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自律性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其会员采取公开谴责,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此外,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检查和考核本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遵守情况,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可以按照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进行直至除名的处理。

  [案例2]

  资料:2003年11月,东茂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新产品研发受阻。公司财会部预测公司本年度将发生800万元亏损。刚刚上任的公司总经理责成总会计师王某千方百计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说:“实在不行,可以对会计报表做一些会计技术处理。”总会计师很清楚公司本年度亏损已成定局,要落实总经理的盈利目标,只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做手脚。总会计师感到左右为难:如果不按总经理的意见去办,自己以后在公司不好呆下去;如果按照总经理意见办,对自己也有风险。为此,总会计师思想负担很重,不知如何是好。

  要求: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分析总会计师王某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总会计师王某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因为总经理的要求不仅违反了《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也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

  [案例3]

  2002年,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张三便要求公司财务总监李四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李四组织公司会计人员王五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于2003年10月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

  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哪些当事人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何种处理?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A公司张三、李四、王五均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张三是单位负责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四、王五作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其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李四、王五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李四、王五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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