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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资料:万民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 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民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在分析董事长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紧扣《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并强调指出,这一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更何况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是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在分析总经理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指出总经理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样,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在分析总会计师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重点分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强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公司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同时也应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案例2]
资料:A公司为生产电冰箱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发生以下情况:
(1) A公司向某商场销售了200台电冰箱;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商定由A公司使用自有的车辆运送电冰箱至商场,A公司除收取电冰箱款30万元以外,另收取了运输费9万元。A公司会计部在纳税申报时,将电冰箱销售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将收取的运输费作为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分别计算报税。
(2)A公司决定向边远地区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捐款,在讨论捐款方式时,有人认为应当将捐款直接送到农柑中小学学生手中,有人认为还是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捐赠比较合适。鉴于分歧较大,A公司决定由会计部拟订有利于公司的捐赠方案。
要求:
1.分析、判断A公司将电冰箱销售款和运输费分别申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做法,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从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角度分析、判断哪一种意见更有利于企业,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对问题(1),应当考虑这项经济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运输费属于直接为销售货物提供的,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合并征收增值税。
2.对问题(2),应当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予以分析。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企业直接向农村中小学:学生的捐赠,不得扣除。显然,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实施捐赠对,企业比较有利。
[案例3]
王学民是一家公司的承包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经营2年期结束之后,他请了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会对其经营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认为该公司在承包经营期内的财务报表已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不久,检察机关接到举报,有人反映王学民在承包经营期内,勾结财务经理与出纳,暗自收受回扣,侵吞国家财产。为此,检察机关传询了王学民。王学民到了检察机关后,手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振振有词地说:“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了审计报告,证明我没有经济问题。如果不信,你们可以去问注册会计师。”
请问:
A.王学民的话是否有道理,如果有错,错在哪里?
B.如果你是那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你将如何回答这一问题?
分析与提示:
王学民的话没有道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王学民没有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只是一种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尽管可以提高其可信性,但这种提高只是一种合理的提高,对于那些精心伪造的虚假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在遵循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之后,仍然可能无法查出这些虚假会计信息。
其次,王学民的话没有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编制与出具财务报表是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只要这些报表中有错误或舞弊。不论审计与否;企业管理当局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注册会计师则主要承担审计责任。不管财务报表是否有问题,注册会计师均按照公认审计准则来进行审计工作。如果遵循了公认审计准则,即使还存在虚假会计信息,注册会计师也不必承担责任。如果财务报表没有问题,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来进行工作,则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第三,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只是在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如果被审计单位所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而注册会计师依据其应有的职业谨慎亦不能判断这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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