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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财会函[2006]597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报送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财会[2005]875号)规定的评审条件。
二、报送材料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原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4份(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须用蓝、黑色墨水笔或毛笔填写,不得打印、复印,不得另附纸张);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打印件一式20份(不需装订,纸张规格为A3纸,左边距不少于2.5厘米);
(三)学历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会计师聘任证书(公务员除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实绩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制定人);
(五)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理论研究成果(学术期刊等原件);
(六)近5年(不含申报当年)的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表(每年1份);
(七)个人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会计专业工作报告;
(八)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
(九)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破格申报人员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
以上打印件或复印件请用A4规格纸张,申报材料需按顺序装入材料袋中,每人一袋(牛皮纸袋,自备),材料袋须坚固、无破损。
三、报送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对,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复印件要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下列汇总报送单位:市属及其以下单位的(包括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报送;中央驻皖单位的,由中央驻皖单位汇总报送。
(三)各汇总报送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填制《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汇总表》(表样见附件2)
(四)各汇总报送单位于11月27日前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汇总表》、委托评审函一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戴儒鸣,联系电话:0551—5100275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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