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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六)

来源: 编辑: 2005/07/16 00:00:00 字体:

  第七章 资金管理

  一、资金的筹集

  企业需要根据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等活动情况,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取所需资金。

  (一)筹资的方式和资金需要量预测

  1.企业筹资方式。

  我国企业目前的筹资方式主要有:

  (1)吸收直接投资。

  (2)发行股票。

  (3)银行借款。

  (4)商业信用。

  (5)发行债券。

  (6)融资租赁。

  2.企业资金需要量的预测。

  企业资金需要量预测常用的方法有:

  (1)定性预测法,主要是利用直观的资料、依靠个人的经验和主观分析、判断能力,对未来资金的需要数量作出预测。

  (2)比率预测法,主要是利用资金需要量与有关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作出预测。在比衣预测法中,最常用的是销售百分率预测法,它是利用资金需要量随羊销售额的增减变动而变动的关系,

  在预测未来销售额变动的基础上,来预测资金需要量的变化。

  (3) 资金习性预测法,首先是将资金按其与产销量之间的储存关系分为不变资金和变动资金两部分,然后根据资金占用总额同产销量的关系来预测。

  (二) 短期筹资

  1.短期筹资政策

  短期筹资政策,或称营运资金筹资政策,主要是与波动性流动资产和永久性流动资产的资金筹集有关的政策。

  一般而言,企业的短期筹资政策有积极型、中庸型和保守型三种。

  2.短期筹资的特点。

  (1)筹资速度快、容易取得。

  (2)筹资富有弹性。

  (3)筹资成本较低。

  (4)筹资风险高。

  3.短期资金的筹集方式。

  (1)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指企业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

  ○2短期借款的特点:筹资速度快,筹资成本低,借款弹性好;但财务风险较大,限制条款较多,筹资数额有限。

  (2)商业信用

  ○1商业信用是指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直接信用关系。

  ○2利用商业信用的融资的主要方式有:赊销商品、预收货款、商业汇票。

  ○3商业信用融资的特点:筹资便利,筹资成本低,限制条件少;但信用期限较短,资金成本较高。

  (三)长期筹资

  1.长期筹资的特点。

  筹资数额大,影响时间长,发生次数较少,资金成本较高。

  2.长期筹资的主要方式。

  (1)吸收直接投资。

  ○1企业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一般可分为三类:吸收国家投资、吸收法人投资和吸收个人投资。

  ○2吸收直接投资的特点: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有利于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但资金成本较高,容易分散企业控制权。

  (2)发行普通股票。

  ○1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具有管理权、股利不固定的股票。普通股具有股票的一般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基本部分。

  ○2普通股股东一般具有如下基本权利:公司管理权、分享盈余权、出售或转让股份权、剩余财产要求权。

  ○3普通股筹资的特点: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没有固定到期日,筹资风险小,能增加公司信誉;但普通股筹资的资金成本较高,容易分散控制权。

  (3)长期借款。

  ○1长期借款指企业向银行或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

  ○2长期借款按是否需要担保,分为信用借款和担保借款等。

  ○3长期借款的偿还方式包括:定期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定期等额偿还方式;平时逐期偿还小额本金和利息,期末偿还下的大额部分方式。

  ○4与其他长期筹资方式相比,长期借款的特点为:筹资速度快,筹资成本较低,借款弹性较大,但限制条款较多。

  (4)发行债券。

  ○1债券是一种发行人承诺在某一特定的时日将利息与本金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凭证。

  ○2债券的基本要素包括:债券的面值、债券的期限、债券的利率和利息、债券的价格。

  ○3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含公司)债券;按有无抵押担保,分为信用债券和有担保债券;按是否可转换成股份,分为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4债券筹资的特点:资金成本较低,保证控制权,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但债券筹资的筹资风险高,限制条件多,筹资额在限。

  5融资租赁。

  ○1租赁是指出租人在承租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条件下,授予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和使用财产权利的一种契约行为。

  ○2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具体有售后租回、直接租赁和杠杆租赁三种形式。

  ○3融资租赁的特点:筹资速度快,限制条款少,设备淘汰风险小,到期还本负担轻,税收负担轻等;但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较高。

  (四)企业改组与发行股票筹资

  1.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目前,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且其中需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除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国家有特别规定者外,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包括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办理公司设立的其他有关事务等。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建立法定的组织机构。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募集设立的,应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由发起人发起,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世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获得批准后,发起人才能进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人程序。

  ○2认购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以下程度: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缴纳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数35%以上的股份;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募集;发起人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

  ○3募集设立时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这是募集设立独有的一项设立程序。创立大会是指由发起人召集全体认股人参加的,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关。当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法定期间(我们规定为30日)内如集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对是否设立公司作出决议。

  ○4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在募集设立时,应通过创立大会选任董事、监事,建立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并选出公司董事长、经理人选。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并进行验资后,应由全体发起人会议选举董事、监事、组成董事会、监事会,并选出公司董事长、经理人选;

  ○5申请设立登记。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董事会成立后,募集设立的股人参有限公司自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公告。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批准后,应当进行公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还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为了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债权人的权利,公司还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以便查询。

  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企业改组上市、申请发行股票,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字有关部门的同意,可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1) 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股票发行的主要环节。

  ○1聘请一家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辅导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备案,辅导期间每两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辅导报告。

  ○2辅导满一年后,由辅导机构申请,中国证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对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效果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3经中国证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调查合格后,主承销商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报送公司的申请文件。

  (3) 上报申请文件的具体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摘要。

  ○2发行公告。

  ○3主承销商推荐文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等。

  ○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包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5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包括:股人参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从事资产评估、验资等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无异的同意书等。

  ○6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包括: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章程,包括: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文件;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等。

  ○8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包括:发行方案;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9其他相关文件。

  (4) 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具体步骤。

  ○1上报申请文件。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关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由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然后由主承销商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意见。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讲座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 上市核准与信息披露。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等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自接到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交易的有关文件,并将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为了充分保护社会公众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上市公司必须依法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五)发行债券筹资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1)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由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请审批。公司报请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除此之外,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准后,公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必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4公司债券的承销。

  获准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与承销机构确定并签订承销协议。

  ○5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载明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等事项。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等事项。

  (3)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其中,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无记名公司债券只需由债券持有人在证券交易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换与偿还。

  (1)可转换债券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发债公司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者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换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者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报的申请文件。

  ○1发行人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3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4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

  ○5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等。

  ○11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4)早报及核准程序。

  ○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2上市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3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5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上市公司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上市公司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6上市公司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7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上市公司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8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回售、转换股份与债券偿还

  ○1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2回售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人才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3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4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期满后偿还本息。

  二、资金的投放与运用

  (一)企业资金投放与运用的法规政策要求

  1.企业普通股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政策要求。

  (1)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应当定期公告募股资金使用的情况。

  (3)如果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应当予以说明并公告。

  (4)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2.企业债券资金使用的法规政策要求。

  (1)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所筹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4)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3.企业信贷资金使用的法规政策要求。

  (1)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2)不得使用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3)不得使用贷款资金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4)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资金经营房地产业务。

  (5)对于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资金从事房地产投机;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对于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6)不得套取贷款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投资管理

  1.债券投资管理。

  债券价值等于债券所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在进行债券投资决策时,只有在债券价格低于债券价值时,才值得投资。

  债券投资的优点:本金安全性高;收入稳定性强;市场流动性好。债券投资的缺点是购买力风险较大。

  2.股票投资管理。

  企业进行股票投资的目的主要有两种:一是获利;二是控股。同债券估价一样,股票价值等于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3.证券投资组合管理。

  (1)证券投资组合又叫证券组全,是指在进行证券投资时,不是将所有的资金都投向单一的某种证券,而是有选择地投向一组证券。通过有效地进行证券投资组合,可削减证券风险,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2)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前者又叫分散风险或公司特别风险,是指某些因素对单个证券造成估价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可以通过证券持有的多样化来抵消。后者又称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证券都带来估价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影响到所有证券,不能通过证券组合分散掉。

  证券组合的风险收益是投资者因承担不可分散风险而要求的超过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额外收益。

  证券投资组合的方法有:选择足够数量的证券进行组合;把风险大、风险中等、风险小的证券放在一起进行组合;把投资收益呈负相关的证券放在一起进行组合。

  (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

  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其分类。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基金资产必须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我国目前法律允许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两类。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1)从基金的投资策略角度后,开放式基金由于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所以,开放式基金一般较多地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不能全部用于长期投资;而封闭式基金由于不能被随时赎回,其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投资,这样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可据以制定较为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绩效。

  (2)从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报酬角度看,由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善随时赎回其投资,而封闭式基金则不能随时赎回,所以,一般而言,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风险要小于封闭式基金,而投资回报小于封闭式基金。

  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及其监管要求。

  (1)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利值的20%.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与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使用有关的限制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5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6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7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

  ○8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9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0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根据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不同特点,不同类型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特点和投资风格,以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合理选择基金投资品种。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

  通常,基金投资被视为专家理财,它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一般可以使投资者以较低的风险(一般比股票投资低)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比债券投资高)。但是,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的未来收益不能够作任何保证,如果某些基金由于管理人动作不成功,也会发生收益极低甚至亏损的情况。因此,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时,也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定有关风险防避措施和相应的投资策略。

  (四)营运资金管理

  营运资金管理又称称营运资本,是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包括现金与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和存货。在一般情况下,营运资金越多,企业违约风险越小,融资能力越强。

  营运资金的特点体现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特点上。流动资产具有投资回收期短、流动性强,且具有并存性、波动性等特点;流动负债具有融资速度快、弹性高、成本低、风险大等特点。

  企业应当根据营运资金的特点,制定适当的营运资金政策,合理控制营运资金水平。

  1. 现金与有价证券。

  (1)现金的持有动机与成本。

  现金的持有动机包括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

  现金的成本包括持有成本、转换成本和短缺成本。

  (2)现金最佳持有量。

  确定现金最佳持有量的模式主要有成本分析模式、存货模式和现金周转期模式。

  (3)短期有价证券的管理。

  短期有价证券,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很小的证券。

  短期有价证券投资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违约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力风险以及有价证券的报酬率。

  2.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对外赊销货物、供应劳务等而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1)应收账款的成本。

  ○1机会成本,即因资金投放在应收账款上而丧失的其他收入。

  ○2管理成本,即对应收账款进行日常管理而耗费的开支、收账费用等。

  ○3坏账成本,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2)信用政策。

  信用政策是指企业为进行应收账款投资规划与控制而确立的基本原则与行为规范,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三部分。

  (3)应收账款日常管理。

  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日常管理时,主要应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应收账款追踪分析。

  ○2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3应收账款收现率分析。

  ○4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

  3.存货。

  (1)存货的功能与成本。

  存货的功能主要表现在防止停工待料、适应市场变化、降低进货成本和维持均衡生产几个方面。

  存货成本包括:进货成本、储存成本、缺货成本。

  (2)存货控制方法包括经济进货批量模型、存货储存期控制和存货ABC分类管理。

  三、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主要是确定企业净利润的分配政策与程序。企业的净利润主要用于分发给投资者和用于再投资。

  1.收益分配政策。

  确定收益分配政策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法律因素;股东因素;公司因素(主要考虑公司举债能力、未来投资机会、盈余稳定状况、资产流动状况、筹资成本等方面);其他因素(诸如债务合同限制、通货膨胀等)。在实务中,企业经常采用的股利政策主要有:剩余政策、固定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比例政策和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1)剩余政策。

  剩余政策是指企业较多地考虑将净利润用于增加投资者权益,当增加的资本额达到预定的目标资金结构时,才将剩余的利润用于向投资者分配。

  这种政策的优点是能充分利用筹资成本最低的资金来源,保持理想的资金结构。

  这种政策的缺点是不利于投资者安排收入与支出,也不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2)固定股利政策。

  固定股利政策是指企业在较长时期内都将分期支付固定的股利额,股利不随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除非企业对未来收益预期有变。

  这种政策对公司而言有两个好处:一是固定的股利有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有利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从而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二是稳定的股利有利于投资者安排收入与支出,特别是对那些对股利有较强依赖性的股东更是如此。

  这种政策的缺点是股利支付与公司盈利能力相脱节,当盈利较低时仍要支付较高的股利,容易引起公司资金短缺,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3)固定股利比例政策。

  固定股利比例政策是指企业每年按固定的股利支付比例从净利润中支付股利的政策。

  这种政策的优点是有利于体现风险投资与风险收益的对等。

  这种政策的缺点是由于股利波动容易使外界产生公司经营不稳定的印象,不利于股票价格的稳定与上涨。

  (4)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指企业每年按固定数额向股东支付正常股利,当经营利润有大幅度增长时,再临时发放一些额外股利。

  这种政策的优点是具有较大灵活性,可给企业较大的弹性。由于平常股利发放水平较低,故在企业净利润很少或需要将相当多的净利润留存下来用于再投资时,企业仍旧可以维持既定的股利发放水平,避免股价下跌的风险;而企业一旦拥有充裕的现金,就可以通过发放额外股利的方式,将其转移到股东手中,有利于提高股价。因此,在企业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不够稳定时,采用这种股利政策对企业和股东都是有利的。

  2.收益分配与股利支付程序。

  (1)收益分配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程序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2)股利支付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需经过股利宣告、股权登记和股利支付等程序。股利宣告日即公司董事会将股利支付情况予以公告的日期;股权登记日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资格登记截止日期;除息日即领取股利的权利与股票相分离的日期;股利支付日即向股东发放股利的日期。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利形式。

  (1) 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是指企业以现金支付的股利。

  支付现金股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企业要有足够的未指明用途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二是企业要有足够的现金。采用现金股利形式的特点是:满足了大多数股东的要求;但加大了企业现金流出量,增加了企业的支付压力。

  (2)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指企业以发放的股票作为股利的支付方式。这种方式不会引起公司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只涉及股东权益内部结构的调整。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的特点是:可以避免现金流出,保留下来的现金可用于追加投资,扩大企业经营;股票变现能力强,易流通,股东乐于接受。但这种股利支付方式会引起普通股股数增加,从而导致每股利润的下降,股票市价也可能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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