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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经济学复习笔记(七)

来源: 编辑: 2005/08/30 00:00:00 字体:

  七、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考试目的

  本章阐述了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理论和政策。通过本章的考试,使考生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基本职能和宏观调控的基本原理,以提高考生的经济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考试内容

  (一)政府的经济职能和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

  掌握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职能和政府作用的合理界定,掌握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手段。

  1. 政府的经济职能

  (1) 经济调节:包括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总量控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对进出口贸易、国际收支等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合控制等方面。(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2) 市场监管: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 社会管理: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对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4) 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国有资产代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根本目的:

  (1) 保证市场机制能够正常运转,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2) 又能消除市场失灵和市场功能缺陷所产生的消极后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就应当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才需要发挥政府的经济作用。

  2. 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

  方式:直接和间接调控

  直接调控是对经济运行进行非参数数量调节,是一种限制微观主体的自主性和市场机制自发性的调控方式。具有强制性特点。

  间接调控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通过价格、税率、利率、汇率、工资率等市场参数来影响经济运行。以承认微观经济主体经营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前提,以存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为条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应采取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方式。

  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手段:国家计划(有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经济手段(利益诱导,对象是市场体系或总体市场,特点是弹性调节而非刚性调节,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手段(包括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体现:1)对微观主体直接调节2)为机制运行提供法律保障3)保证其他调控手段。

  特点:有普遍的约束性,严格的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行政手段(特点:直接性、强制性和速效性)。

  (二)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掌握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的含义,掌握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之间的一致性和矛盾冲突,掌握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含义和主要内容;掌握国家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掌握财政政策的含义、类型和手段;掌握货币政策的含义、类型和手段;掌握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综合与协调。

  1. 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

  (1) 促进经济增长:在结构优化、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持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地增长。

  (2) 增加就业:失业类型(季节性 摩擦性 结构性 周期性)4%-6%自然失业率是正常的,处于充分就业状态。

  (3) 稳定物价:价格指数:用基期平均物价水平的百分比来衡量某一时期的物价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缩减指数等)

  (4) 保持国家收支平衡:收大于支为顺差,支大于收为逆差

  2.宏观调控的目标冲突及政策目标选择

  ①经济增长目标与增加就业目标(互补)

  ②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与价格稳定目标(冲突)

  ③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目标与国际收支平衡之间关系(一致性、矛盾)

  政府选择宏观调控目标原则:

  (1) 首先考虑本国经济运行周期的阶段特征和社会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2) 其次考虑世界经济形式对本国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

  3.宏观经济调空的手段

  (1) 国家计划或规划:作用:提出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为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提供依据。

  (2) 财政政策(财政收入政策(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扩张性和紧缩性)

  (3) 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主要: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以及窗口指导。

  (4) 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协调:双松、双紧、一松一紧、均为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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