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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并自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5年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依照《办法》,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从业资格考试,资格不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可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
《办法》明确,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这些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等。
《办法》规定,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按照《办法》,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这些条件包括:已被机构聘用;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证券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未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等。
《办法》指出,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办法》强调,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被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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